芜湖市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调解工作程序

发布日期:2022-01-18 10:58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作者:调解仲裁管理科 浏览次数:

一、申请调解。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本中心提出调解申请

二、受理调解申请。本中心在接受当事人调解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开展调解。本中心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期限为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四、调解协议的司法、仲裁审查确认。经本中心调解,对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且要求进行司法确认或出具民事调解书、仲裁调解书的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当事人可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中心提出申请,由本中心移交相关区法院或市人社局仲裁院按照《芜湖市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诉调对接置换程序细则》进行审查,确认后出具。

五、告知当事人司法确认书、民事调解书、仲裁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向双方当事人明确已经相关区法院、市人社局仲裁院出具的司法确认书、民事调解书、仲裁民事调解书,一方当事人签字后不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经仲裁审查确认且不履行的,告知当事人可向劳动人人事争议数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