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中心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社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4号)以及省人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24〕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成立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中心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系统观念和法治思维,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用好“六尺巷工作法”,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诉源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多元处理机制,进一步强化多部门协同合作,实现各类调解衔接联动,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体化解,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促进平台企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构建联合工作模式。在“芜湖市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增加职能成立“芜湖市级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中心”,统筹人社、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会、工商联、企联等部门调解职能,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劳动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提供法律咨询、协商调解、仲裁申请等“一站式”服务,指导平台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市级做法,也可单独设立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中心;暂不具备条件的,也要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联合调处机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矛盾纠纷联合化解工作。
(二)组建专业调解队伍。各级人社、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会、工商联、企联等部门可积极安排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好、热爱群众工作的人员派驻、轮驻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中心,也可吸收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员、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和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工作。要加强调解员业务技能联合培训,培育建立专业化的调解员队伍,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多样化劳动争议调解需求。争取将调解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结合实际情况,推动建立健全调解员办案补助制度。
(三)发挥联合调解作用。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充分利用劳动争议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优势,合力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积极探索打造“人社牵头、部门协调、行业参与”的工作格局,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工作模式。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在新就业形态调解中心设置人民法院巡回庭(窗口)等,积极履行指导调解的法定职能。司法行政部门要通过在新就业形态调解中心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引导激励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等方式,做好联合调解工作。工会、工商联和企联要组织选派工作人员或推荐行业领域专业人员积极参与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中心调解工作。行业主管、相关协会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做好综合监督工作。
(四)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全市各地成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中心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等法律政策,及时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劳动纠纷调解申请,畅通调解申请渠道,不断完善申请、受理、调解等工作流程。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的,要规范制作调解协议书,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对不属于调解受理范围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经调解未能成功的纠纷,要依法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社、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会、工商联、企联等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沟通协调,明确专门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工作对接,凝聚工作合力。
(二)强化工作统筹。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动合力,打破部门分工藩篱,进一步将劳动争议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融合为“涉劳动大调解”。同时要争取财政支持,多方筹措资金,为一站式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基础保障。
(三)增进业务交流。各级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中心要积极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工作交流活动,及时通报调解成效、分析研判形势、完善调处措施,统一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案件的受理标准和裁审尺度,提高一站式调解能力。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芜湖市司法局 芜湖市总工会
芜湖市工商业联合会 芜湖市企业联合会
2024年11月5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