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 2023 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芜人社秘〔2024〕15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规定,现就做好劳务派遣单位2023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以下简称核验)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一)2023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核验管辖
按照“谁许可、谁发证、谁核验”的原则,核验对象应到实施行政许可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依法进行核验。2021年6月15日以前由芜湖市人社局许可(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到公司住址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进行核验。
三、核验内容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核验对象应如实报告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期限、用工岗位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情况。
核验对象应提交:
1.芜湖市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书(附件1)
2.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劳务派遣单位基本情况等五项表格(附件2)。
2023年10月1日以后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可不提交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核验时间和材料提交
核验对象请于2024年3月20日前将核验材料报送当地人社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应于4月1日前完成年度核验工作。核验对象提交资料通过以下方式提交:核验对象将核验材料报送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具体地址见附件3)。
核验对象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相关材料。
五、核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要将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作为完善行政许可的必要措施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顺利完成。核验工作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核验结果。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要将核验结果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并注重信用结果的比对与运用。同时,通过抽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实施核验,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等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核验对象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提供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满后,不予延续许可。
(三)加强分析统计。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要通过年度核验工作,全面掌握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企业经营、员工权益保护等情况,分析劳务派遣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做好工作总结,形成年度核验总结报告,填写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表(附件4),于2024年4月10日前上报市人社局。
联 系 人: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阿来·巴合提
联系电话:0553-3991126
附件:1.芜湖市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书(企业填报)
2.劳务派遣单位基本情况等五项表格(企业填报)
3.各县市区、开发区劳务派遣核验办理地点、联系方式
4.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表(县市区、开发区填报)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