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15 16:35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作者:调解仲裁管理科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相关部门,各用人单位: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2号)的要求,自2023年3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芜湖市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1930元,南陵县1870元,无为市17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20元,南陵县19元,无为市18元。
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各县市区、开发区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落实到位,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2号).pdf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