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暨追缴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规定,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现就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暨追缴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等。
二、对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亲属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备或注销,导致持续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或亲属蓄意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该死亡人员参保单位或其亲属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报备,并及时足额退还死亡后发放或冒领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对服刑人员冒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应由该人员服刑前原工作单位或其亲属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报备其法律判决结果,并及时足额退还该人员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如已领取抚恤金的,应向所属经办机构退还因未及时申报多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领取工伤保险抚恤金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五、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一)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一人员不得在异地、本地重复领取同险种或跨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只能按政策保留一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重复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应予清理,并及时足额退还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重新再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在发生上述情形当月向失业人员所属经办机构告知,因告知不及时导致多领失业保险待遇的,需足额退还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亲属应及时向失业人员所属经办机构报备,未及时报备的,亲属应退还失业人员死亡后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向非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退还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四)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除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不得全额重复领取。
(五)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六、其他经人社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已经领取的应予全额退还。
七、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或其亲属,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到相关经办机构办理退还业务。
八、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将按以下法律法规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请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其亲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请自觉、主动足额退还。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由公安、人社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欺诈骗保严惩不贷,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每一位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举报热线:12333。
安徽省社会保险局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