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性裁员”相关问题的问答
【问】什么是经济性裁员?有什么特点?
【答】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因一些特殊情形,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这种批量裁员的行为叫作经济性裁员。这些特殊情形包括(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经济性裁员具有规模性,即裁减人数需达到一定数量或比例。从发生原因上看,经济性裁员并非因被裁员工个人能力或违纪问题导致,而是企业经营困难、产业结构调整、破产重整或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经济性原因导致。
【问】企业如因正当原因需要进行裁员,哪些员工不得被列为裁员对象?
【答】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裁员:(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故,企业进行裁员时,应核查劳动者是否存在上述情况,避免发生误判,造成矛盾隐患。
【问】企业经济性裁员需要哪些程序?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时,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资料;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企业工作的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问】被企业裁员后3个月,企业又在招聘我原来岗位的,我十分不理解,我有什么救济途径吗?
【答】企业因一时经济困难进行裁员,经营正常后重新招聘也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常有现象。但是,相关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按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如您符合上述情形却未接到企业通知,可以主动与用人单位说明情况。但需注意的是,被优先招用的前提是同等条件,即必须与其他应聘者适用相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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