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相关问答
发布日期:2025-03-03 14:53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问】劳动者受个人雇佣,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答】不存在。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用人单位包含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此之外,其他主体不能成为用工主体。由此可见,与个人建立起来的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问】你好,我入职时与单位签订了一份名称为《劳务合同》的合同书,但是单位平时严格要求我上下班打卡,请假需要审批,我想请问是不是签订了劳务合同就一定不存在劳动关系?
【答】 不一定。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实务中,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你即使签订形式上的劳务合同,但若实质上同时符合以上三种情形的,也可能构成劳动关系。
【问】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答】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并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这意味着合并或分立后的新的用人单位需要继续履行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践操作中,如果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新的承继单位应与劳动者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劳动者有权要求新的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