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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题问答

发布日期:2024-11-29 08:44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问】哪些信息属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答】我国相关法律将商业秘密界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一般来说,商业秘密具备非公开性、经济性、保护性等特征,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以及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问】劳动者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一般都有哪些表现呢?

【答】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多样,可以总结概括为:违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对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窃取或非法获取保密信息。比如,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在职期间创办公司经营与所在职公司商业秘密同类产品或业务;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营销人员或管理人员跳槽到新单位后,运用掌握的商业秘密与原企业进行竞争;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为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偿服务等。故,劳动者不管是在职还是离职,均应审慎对外提及与公司经营有关的事务,避免因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引发纠纷。

 

【问】用人单位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呢?

【答】相关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以此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要求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需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另,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明确商业秘密范围、规定保密措施。

 

【问】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

【答】视情况而定。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除劳动者违反专项培训服务期约定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义务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一般保密协议(不包括竞业限制约定)中不可以约定违约金。如果单纯违反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