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相关问题的问答之一
【问】我们单位安排休息日加班,但为了节省人工费用,采用调休方式规避加班费,我主张加班费可以吗?
【答】不可以。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从上述法条可见,休息日安排加班,用人单位首先就应该考虑安排劳动者补休,并且只有在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才应该支付加班工资。所以您单位优先安排补休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此举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有利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也使劳动者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问】我是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每年公司旺季来临时,员工就需要加班,我针对女性开展孕育状况调查后,对各用工部门提出不得安排“三期”女性加班的要求,这样合法吗?
【答】合法。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以上规定是对三期女职工的最低限度保护标准。您能立足于女职工保护,通过相关调查后提出不得安排“三期”女性加班的要求,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是值得提倡的行为。
【问】我在一家贸易公司上班,国庆前我们公司接到几单新的业务,于是老板要求我们国庆节来单位上班,我想知道国庆假期加班费是怎么计算的?
【答】国庆期间的加班费计算应当分段进行,这是因为国庆7天长假实际只有3天系法定节假日。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10月1日至3日属于法定节假日,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且,该期间的加班不能通过调休来代替加班费的支付。10月4日、5日、6日、7日实际属于调休,性质属于休息日,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或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