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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告知、说明义务的问答

发布日期:2024-06-28 11:33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问】我们单位招聘一名电镀工,面试过程中了解到对方应该是刚接触这个行业,未询问到职业危害这些内容,请问我需要主动告知这些内容吗?

【答】需要。相关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电镀行业的工作特点以及操作方式容易引起上呼吸道以及皮肤的损伤,属于一种职业危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告知职业危害属于用人单位的主动性义务,不以劳动者询问为前提,故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该就职业危害的相关情况与劳动者进行沟通,保证劳动者对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问】我即将去一家单位面试,我想请问是不是面试官问的所有问题我都需要回答?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也就是说,劳动者对于与劳动合同无关的情况可以拒绝说明。许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的前期交涉过程中想要了解劳动者的个人婚恋、家庭经济、身体基因等情况,与个人隐私之间发生冲突,所以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拒绝对此类问题进行说明,在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和劳动者的隐私权之间进行了平衡。

 

【问】我是一家单位的人事经理,招聘法务时明确要求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证,面试时也要求其携带并出示,有一名员工出示了虚假的资格证明,进而与我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请问单位能否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

【答】可以,但是你单位需要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单位违背真实意思订立了劳动合同。相关劳动法律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你的描述,单位对于法务这一岗位明确要求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并在面试中要求劳动者出示,其出示伪造的证明材料使得用人单位陷入了错误认识而与其订立了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违背了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如实说明义务,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劳动者应诚实守信,不要抱任何侥幸心理。用人单位则应严格用人审查制度,如果工作岗位对学历、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聘信息中予以详细注明,同时要完善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以免日后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