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问答之一
【问】请问是不是只要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就一定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提前通知会有什么影响?
【答】不一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一般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您是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提前3天书面通知即可。以上是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比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法》38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未规定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另外,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问】我毕业后工作的第一家公司,长期拖欠我的工资,因此我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我是2012年1月入职的,2023年10月31日解除合同的,现在经过协商单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法律规定,我这种情况单位应该支付多少个月的经济补偿才算合理呢?
【答】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您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应以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向您支付十二个月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有关,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应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您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了11年10个月,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理应向您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
【问】我已经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了,现在30天已经过了,但是用人单位却不允许我离职,说负责我这个岗位的人还没有到岗,请问我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了。用人单位有权以此为由拒绝给我办理离职手续吗?
【答】无权。您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前通知义务,用人单位不得排除您离职的权利虽然相关劳动法律规定了在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离职必须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但是该规定并不是对劳动者辞职权的限制。劳动法亦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排除劳动者的权利,故用人单位以岗位接任者未到岗为由拒绝办理离职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同时也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客观上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用工带来了不便,应对单位的困难持包容理解的态度。虽然用人单位无权阻止劳动者辞职,但其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因工作交接不当导致的损失。故,劳动者仍应主动配合单位做好相应的交接工作,避免因此产生纠纷。
【问】我的劳动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说维持原待遇续签,但是我因个人原因,我不太想续签,请问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啊?
【答】不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是自己不愿意续订,那么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