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问答
问:我是一家单位技术部门的负责人,单位与我约定竞业限制期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5年,请问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答:超出两年的部分无效。相关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两年以内的部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但超过二年期限的部分因违反前述规定而归于无效。
问:我与上家用人单位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离职后两年内我不能到有竞争性的公司上班,单位按月给我补偿金。但是这才过了一年,用人单位就说不需要我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了,请问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吗?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单位对于竞业限制协议有单方解除权,但是劳动者有请求额外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肯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权利,也同时赋予了劳动者请求额外支付三个月经济补偿金的权利,故,您可以据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单位在跟我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的内容,但没有约定相应的经济补偿。我马上要离职了,在这个行业做了几十年,离职后不从事这个行业,很难找到好工作,如再没有经济补偿,无法生活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故,建议您离职时和单位确认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单位若确认不需要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您可以自由择业;单位若确认需要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且您离职后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来弥补您不能从事原行业工作的损失。
问:我离职的时候跟原用人单位签署了一份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协议中约定了违反保密义务要支付违约金。现在我入职了另一家同类经营的单位,也确实向新单位提供了一些信息,请问现在上家有权单位要求我支付违约金吗?
答: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只有在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中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根据您的表述,您与原用人单位的保密协议中未约定竞业限制的内容,故其无权向您主张违约金。但是,因您向新的单位泄露、提供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违反了双方的保密协议,损害了原用人单位的利益,原用人单位依法可以向您主张赔偿遭受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