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试用期的问答
问:我刚入职一家用人单位,目前正在试用期内,人事经理跟我说试用期的工资按照3500元支付,已经高于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合格转正后再调整薪资,但据我了解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也有5000元,请问单位支付试用期工资的标准合法吗?
答:不合法。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你的工资虽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3500元已经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5000元的80%,用人单位的行为已经违法,应予纠正,将你每月工资补齐到4000元以上。
问:我与单位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2年,试用期约定2个月,单位2个月试用期后,觉得考核不合格,于是延长1个月试用期,现在我已经经过了3个月的试用期了,请问单位这种做法合理吗?如何不合理,我能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答:不合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上述规定对于试用期期限有明确要求且属于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遵守。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上述法定期限的当属无效,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问: 请问经济性裁员名单里可以包含试用期的员工吗?
答:不可以。相关劳动法律对试用期员工的解雇情形有明确列举,即除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单位经济性裁员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之外的情形,不适用于试用期的员工。所以经济性裁员名单中不得包含试用期的员工。
问:我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我应聘一家单位通过了,但是用人单位说要先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等试用合格了再签订劳动合同,请问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不符合法律规定。在现实中,一些企业出于在试用期内使用廉价劳动力或便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先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以口头形式约定试用期或者单独签署试用期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才予以录用。但是,相关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之前提;单独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故,用人单位的说法是违背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