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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2023-03-28 16:06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问】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入职前,可否要求先进行孕检?

一般而言是不可以的。《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中更是确切指出: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因此,除非岗位是属于有毒有害不适合孕妇的工作岗位,否则,入职前对女职工进行孕检的做法属于提高对妇女录用标准的情形,构成就业歧视,侵犯了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

 

【问】女职工如何休产假?

】需要根据女职工具体的生育情况确定。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可知: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此外,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对符合该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相应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因此,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给予女职工相应的产假,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问】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对其调岗降薪或辞退后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企业一般不能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对其调岗降薪甚至辞退,否则,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而且也损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但是,女职工如果在怀孕期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有严重失职等行为时,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及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调岗,甚至解除其劳动合同。所以,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仍需自觉遵纪守法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