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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须知(二)

发布日期:2023-02-27 10:49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问】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问】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怎么确定劳动报酬标准?

【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问】劳动合同是不是经有关部门备案后才生效?

【答】不是的,劳动合同备案是劳动行政部门及时掌握劳动用工动态情况,服务劳动关系宏观决策的重要措施,但并非劳动合同生效的要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问】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固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可以签订、应当签订及视为签订三种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