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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

发布日期:2022-04-28 08:49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问】劳动者疑似或确诊新冠肺炎后,故意隐瞒病情返岗工作,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劳动者在疑似或确诊新冠肺炎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遵守政府防疫要求,主动接受隔离、治疗,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疫情扩大。如劳动者故意隐瞒病情返岗工作,其行为本身不仅属劳动违规行为,更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因此,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或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法定程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问】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无法出勤,用人单位能否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之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因此,劳动者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出勤工作,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问】劳动者因密切接触新冠肺炎感染者被居家隔离,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7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的规定对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的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是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二是对企业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