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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合法有效性问答(二)

发布日期:2021-10-22 15:54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统一在工资中按月提前给付离职经济补偿,请问这种规定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产生的法律效果,在职期间双方劳动合同并未实际解除或终止,因而在职期间发放经济补偿于法无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此外,基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用人单位通过拆分工资结构等方式,将劳动者工资转化为在职期间提前发放的经济补偿,极易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在职期间按月在工资中提前发放离职经济补偿”属于无效条款。

【问】我是一用人单位女职工,入职一年后与一男同事情投意合,陷入热恋。人事部经理知情后要求我们必须有一人主动辞职,理由是我们的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违反者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请问用人单位如此“规章制度”是否有效?

【答】无效,法律法规另有任职回避规定的除外。婚恋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干涉、破坏。《民法典》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如果用人单位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限制员工之间恋爱结婚自由,打着“规章制度”的旗号,要求员工之间不得谈恋爱、不得结婚,显然违背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用人单位管理权的滥用,因此无效。

【问】我在入职一家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新员工在入职时需上交执业资格证书、电工证等各类资格证,同时需缴纳工作服押金等。”请问用人单位这样规定合法吗?

【答】不合法。为了促使人才流动趋于合理,减少阻碍劳动力流动的不当行为,法律规定任何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果用人单位以加强管理为由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属变相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择业自由,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此,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