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人社法苑

规章制度合法有效性问答(一)

发布日期:2021-09-23 15:01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问】我们企业新员工入职后,提出他们没有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企业已有的规章制度不应适用他们这些新入职的员工。这个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因此,企业一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并经过公示或告知员工以后,就具备法律效力,无须向新入职的员工重新征求意见,更无需再征得新入职员工的同意。可以说,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是一次性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规章制度要对新入职员工产生法律效力,应当履行告知程序,以便其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严格遵守。

【问】企业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将规章制度进行公示或告知员工?

【答】关于如何将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公示及公示的形式,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从证据效力、证据保留等防范风险的角度考虑,若规章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公示或者告知员工的方式可呈现多样化。目前常见的公示方法主要有:直接签收、入职登记告知、电子邮件和微信告知、劳动合同约定、公告栏张贴、印制成册员工确认、网站OA公示、学习培训、会议宣传、公证等。另外,企业在规章制度的公示过程中对于合法性需要注意诸多细节问题,比如在企业内部网站将规章制度向全体员工公示或者召开说明会时,保留出席人员的会议签到、会议记录、意见记录等内容;在向全体员工发放规章制度,保留其已充分了解并同意遵守规章制度的内容签收凭证等。

【问】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新员工报到后应先向企业递交本人档案,不交者不予办理录用手续。请问企业订立的该条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吗?

【答】不合法。《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员工档案转递,是员工档案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取送,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身携带。可见,员工档案传递是企业的职责,企业在员工入职时,要求员工自己向企业交档案,是把企业自己的办理员工档案关系的责任无故推卸到员工身上,并以此为由不为新入职的员工办理录用手续,不合理也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