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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解答

发布日期:2021-08-30 09:23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问】我们单位在招聘车间工人时,发现有很多十六七岁的孩子来进行应聘,请问我们在招用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属于未成年工,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不得安排其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另外,国家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因此,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应注意:1.要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2.要严格对未成年工进行使用登记和特殊保护登记;3.要认真核查未成年工的身份信息,避免一时疏忽招用童工。

【问】2021年5月31日,中央决定实施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在三孩政策背景下,女职工的产前检查有何规定?

【答】当前,三孩政策背景下的女职工产前检查相较于以往的相关规定,没有新的变化。产前检查是妇女怀孕期间正常必要的,应按照医嘱来进行,用人单位对需要产检的女职工也应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目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条明确规定了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或视为出勤。实践中,怀孕妇女的产检基本都遵照医嘱来进行,只要医生认为有必要检查那就必须检查,用人单位不得以病假、事假、旷工等来处理,否则,有可能涉嫌违法。

【问】我们单位和一个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快到期了,打算不再续签,但她说她怀孕了,我们现在不能和她终止劳动关系,是这样的吗?

【答】是这样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对上述“三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