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系列案例之三-未成年工受法律特别保护
劳动保护系列案例之三
未成年工受法律特别保护
【案例】
2012 年8月,刚满16岁的小王进入当地一家制鞋厂从事打胶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合同期半年,月工资为2000元。小王入职后不久,便感觉身体不 适,四肢无力。经就医诊断,小王的症状系正己烷中毒所致。基于小王的实际年龄和从事打胶工作的情况,医院给出了停止接触正己烷等化学物品的建议。为此,小 王向工厂提出调换岗位。工厂则认为双方合同中对于小王的岗位有明确的约定,况且工厂暂时没有其它职位空缺,无法安排。小王随后表示如不调换工作个人将辞 职。工厂则表示,因小王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如辞职单位不会发放当月的工资。于是,委屈满满的小王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结清应发的工 资。仲裁庭查明情况后,依法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工厂为小王调换了岗位。
【解析】
法 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工也给予了特殊保护。《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 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同时该法第六十四条还规定了,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另外,《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更是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本案中,小王从事的打胶工作,长期 接触化学品,可能会导致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且实际出现相关症状,小王作为未成年人,也明确提出了调整岗位,工厂应当安排小王从事其他岗位的工作,以保 护其身心健康。
【提示】
未 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期过渡。在安排未成年工的劳动时要注意他们的生理特点、过重的体力劳动、过度紧张的劳动、不适合的工具等都会对 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产生不良影响。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为了保护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安全健康,除改善一般的劳动条件外,需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方 面给予特殊保护,定期组织健康检查。同时也提醒未成年人,提早进入社会工作一定要注意自我保护,选择合适的职业,以确保自己的身心健康。
(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