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夏季执法月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厅统一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夏季执法月活动(以下简称夏季执法月活动)。现将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化建设等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夏季执法月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021年8月10日
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
法律法规情况夏季执法月活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效防范和及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决定从8月10日至8月31日在全市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夏季执法月活动。
一、夏季执法月活动对象和内容
夏季执法月活动对象: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家庭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劳务派遣单位。
夏季执法月活动内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包括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遵守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情况;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时、休息、休假规定情况;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年度书面审查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具体安排
夏季执法月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和自查阶段(2021年8月10日至8月15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营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在此阶段,要督促用人单位对今年以来劳动用工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21年8月16日至8月31日)。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成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用人单位特别是发生过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未参加书面审查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要逐一进行检查。同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市人社局将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充分认识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夏季执法月活动的组织领导,制定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夏季执法月活动取得实效。工作方案在8月15日之前报送至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二)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普及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灵活组织开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识,提高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窗口(机构)的作用,为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执法服务。要抽调人员,充实一线执法检查力量,集中力量认真开展检查。
(四)加大对违法案件社会公布和联合惩戒。按照《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规定,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按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布。对存在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并达到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条件的,要及时纳入“黑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联合惩戒。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形成执法案例;对遵纪守法突出的企业,树立典型并报送材料,原则上每县市区、开发区报送一篇。
(五)认真做好夏季执法月活动总结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及时对本地区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于2021年9月5日前将本地区夏季执法月活动书面总结和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联系人:汪 凡 倪 芸
联系电话:3991323(兼传真)
附件: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情况汇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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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情况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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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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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
涉及劳动者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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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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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
违反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定 |
违反 |
违反 |
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
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登记 |
未依 |
未经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其他违法行为 |
行政 处理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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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 |
责令支付 |
督促社会保险登记 |
督促 |
追回 |
行政 |
行政 |
没收 违法 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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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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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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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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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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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
件 |
万 |
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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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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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含劳务派遣)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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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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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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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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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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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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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执法检查人员数: (人); 印发宣传资料数: (份);责令补签劳动合同人数: (万人);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