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度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芜人社秘〔2025〕29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开展我市2024年度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对象
2024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办理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称“服务机构”)。
二、年度报告材料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报公示表(附件1);
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情况表(附件2)、相应证书和社保缴费记录。
三、年度报告程序
1.各服务机构在2025年3月23日前将2024年年度报告材料盖章扫描件报送所在地人社部门邮箱(附件3)。2024年度经营情况的相关数据起始日期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不满一年的,以实际经营时间为起始时间。
2.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应于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年度报告材料的核验工作,并于2025年4月5日前将核验情况(附件4)报市人社局备案。
四、相关要求
1.各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切实履行依法报告和公开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信息数据的法定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对提交的数据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有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的,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依法对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核验,核验方式可包括上报材料审查、实地核查、数据比对等。核验过程中,重点核实机构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检查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核验结果在本单位网站予以公示。
3.年度报告情况将作为推荐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定、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十佳人力资源领军人物”和“十佳人力资源经理人”等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凡未按规定提供年度报告的机构,不得推荐评审上述荣誉称号。对无故不报送年度报告、不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以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开展督查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报公示表
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情况表
3.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联系方式及地址
4.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024年度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核验结果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