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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芜湖市2024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15 17:46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作者:职建科 浏览次数:

芜人社秘〔2024195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促进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工作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办学监管,提高培训质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秘〔2024〕199号)文件要求,现将芜湖市2024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定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一)在芜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参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满1年;

2. 学校办学年审评为合格,未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在芜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参评:

1. 近2年学校办学年审中有被评为不合格的;

2. 被列入失信行为名单,或被列入民政部门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3. 近2年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未执行完毕的;

4. 正在被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5. 其他不予评估的情形。

二、评定等级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定等级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一般)、D级(较差)四个层次(评定标准见附件1)。

(一)评定结果在90分及以上的,择优推荐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评后,评定等级为A级;

(二)评定结果在80(含)—90分(不含)的,评定等级为B级;

(三)评定结果在70(含)—80分(不含)的,评定等级为C级;

(四)评定结果在70分(不含)以下的,评定等级为D级。

三、评定程序

评定工作分为培训学校自评申请、实地评估、审定公示等三个阶段。

(一)自评申请(10月10日-10月18日)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照评定标准进行自检自评,填写《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定申请表》(附件2),按属地原则向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评定申请。

(二)实地评估(10月19日-10月28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评定专家组,对本辖区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等级评定工作。评定采取资料查阅、实地察看、专家评议、电话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对照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评定对象级别,其中A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原则上不超过本辖区参评总数的10%。

(三)审定公示(10月29日-11月20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实地评估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后确定等级推荐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拟推荐A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复评,复评及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受理并组织复核。复核工作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评定等级为最终结果。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评定等级并下发通知,颁发等级评定牌匾,评定结果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需重新申请评定。获得评定等级满2年的,可申报更高评定等级。

四、申报要求

1.本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定工作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评定等级。

2.按照“应评尽评”的原则,凡办学满1年的学校应积极申请参评,材料按2023年度准备(因评定需要也可按2022、2023两个年度准备)。确因准备不足、自愿不参评的,应在实地评估开展一周前书面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

3.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自评申请时,要认真对照评定办法有关规定及评定标准,确认申报条件,不得篡改、虚构、隐匿申报资料。

4.各县市区、各学校要把评定作为检视本地培训能力、提升机构建设水平、依法规范运行的重要途径,认真把握评定标准条件,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做到评定程序公开透明,评定结果公平公正。

联系人: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许超

联系电话:3991129    邮箱:whrsjzjk@126.com

  

附件:1. 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定标准

      2. 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定申请表


附件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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