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令严山杉退还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严山杉,身份证号码:1304271991****5717:
本局与2024年5月15日对你作出《责令退还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芜人社责退〔2024〕第9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或签收人非你本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退还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芜人社责退〔2024〕第9号)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6日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令退还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芜人社责退〔2024〕第9号
严山杉,身份证号码:1304271991****5717:
经查明,你于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在芜湖市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于2020年9月起在中航佳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就业参保,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多领取了失业保险待遇共计5098.83元。
本局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决定: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5098.83元退回我局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决定的,本局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退款联系单位:芜湖市社会保险中心
退款联系电话:0553-3991268、3991292
单位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C2座6楼
退款账户名:芜湖市社会保险中心
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黄山路支行
账 号:0060120180081630013
注意:备注或附言处标明:(退还人姓名+退还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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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