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芜湖市人社局 成文日期: 2023-12-31
文  号: 芜人社秘〔2023〕243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1-01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市人社局 > 监察支队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991323
名  称: 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及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及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人社秘〔2023243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城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芜湖监管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芜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及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芜湖市交通运输局   

芜湖市水务局   

芜湖市城市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芜湖监管分局   

20231231   

(此件主动公开)


 

芜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及

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及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管理,推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提升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预警和动态监管能力,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工程建设项目)。

军事建设工程、涉密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和公民自建住宅等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管平台依法归集工程款支付担保、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工资发放、维权告示牌等信息,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链条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四条  监管平台管理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部门依法监管与市场主体自我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分行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监管平台的的功能改进、管理指导、调度督促、安全保障等监管平台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监管平台信息数据安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共同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等相关规定,明确职责分工,做好监管平台管理应用等工作。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牵头责任,组织协调监管平台管理应用工作,监督抽查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及工资支付情况,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立案查处,督促工程建设项目做好监管平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归集及相关预警信息处置等工作。

第九条  住房城乡、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基础信息审核,确保基础信息与行政审批或开工报告基础信息一致,或将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基础信息共享至监管平台,督促工程建设项目归集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相关信息、处置预警信息和欠薪线索。

第十条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负责对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监督指导,督促相关金融机构做好工程款支付担保、工资专户、工资保证金等相关业务的数据归集监管平台工作,参与对相关金融机构服务质量的评定及业务调研。

第十一条  跨行政区域或者管理权属有争议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明确管理责任主体。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依托监管平台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规范使用监管平台。建设单位应当依托监管平台督促总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分包单位及其他有关责任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做好监管平台应用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确定监管平台管理员,按照职责负责审核本级本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基础信息数据,督促工程建设项目各责任单位,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信息归集、预警处置、欠薪线索办理、抽查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信息数据归集

 

第十五条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领域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时纳入监管平台管理,根据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合同等采集项目名称、工程造价、合同工期、项目类型、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等基础信息,实时更新项目施工状态信息,并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各责任单位的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总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总包单位应当按工程建设项目将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信息资料归集至监管平台。

第十七条  总包单位应当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台账,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全部农民工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准确完整记录农民工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及时核实、实时更新,并将相关信息即时归集至监管平台。

总包单位应当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按规定配备身份信息采集、生物识别考勤等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硬件设施设备,对农民工等人员进出场进行生物识别考勤;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总包单位等应当规范使用实名制管理相关设备,加强电子考勤管理,确保实名制管理各项信息数据真实、完整、及时、准确。

第十八条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配合总包单位完成实名制管理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信息归集。

第十九条  总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开立、使用、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人工费用拨付比例及计算方式,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发放等信息资料及时归集至监管平台。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实名制管理相关内容,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人工费比例,每月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总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相关银行应当按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使用、撤销及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全量数据及时归集至监管平台。

第二十条  总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减免、使用、返还等信息资料及时归集至监管平台。银行、保险公司等相关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服务流程,提质加速办理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总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维权告示牌信息及时归集至监管平台。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归集至监管平台各类信息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章  预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管平台对工程款支付担保、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资发放、工资保证金、维权告示牌等制度落实情况实施监测并及时预警,设置预警类别,根据风险程度划分预警等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分行等有关部门逐步健全完善预警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拓宽监测预警渠道,运用大数据等技术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责任和时限要求处置化解预警信息,分析产生预警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预警信息产生。

第二十五条  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监督指导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及时处置预警信息,原则上预警处置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对处置不及时、不到位的予以督促整改,实现预警信息动态清零,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预警信息经核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理处罚,并按规定纳入相关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可依法依规将相关违法违规信息通过监管平台发布,方便相关主体查询。

 

第五章  欠薪线索处置

 

第二十七条  通过监管平台归集的欠薪线索,各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联合调查,督办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按照主体责任及时整改,确保欠薪问题妥善解决。

第二十八条  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接受欠薪线索后经核实,确定不属于本级本部门办理的,应当自接到欠薪线索后3个工作日内在监管平台退回,并注明退回原因。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能确定欠薪线索办理责任部门的,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责任部门。

第二十九条  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自接受线索之日起15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通过监管平台反馈。情况复杂的,经办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处理期限届满且符合立案条件的,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立案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应当落实一案双查制度,查明欠薪问题和制度落实情况。对于未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制度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理处罚,并按规定纳入相关信用评价体系。发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存在涉嫌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移交至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落实欠薪线索闭环管理制度,对欠薪线索办理情况进行抽查回访,并将抽查回访情况予以通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托监管平台对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管,并对下级部门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共享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开工令)、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工程造价、合同工期、项目类型、工程状态、工程规模、工资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信息,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

第三十三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管平台应用、预警处置、欠薪线索办理、线上抽查检查情况等工作,与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检查、欠薪线索查处等相结合,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提升监管平台综合效能。

第三十四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日常调度和分析研判,定期通报监管平台管理应用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

第三十五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及时对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劳资专管员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开展培训,提升监管平台管理应用水平。

第三十六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管平台技术服务商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

监管平台技术服务商应当依法依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监管平台稳定运行和网络数据安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优化操作流程,提高平台的智慧化监管水平。

监管平台技术服务商及监管平台相关主体应当依法依规收集、使用相关数据,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信息数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归集信息,未据实实时更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状态信息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第三十八条  相关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监管平台应用中存在开设虚假工资专户、提供虚假保单、提供虚假工资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并纳入信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相关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应当督促其及时整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条  监管平台相关主体违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监管平台数据信息归集、预警处置、欠薪线索办理情况等作为市政府对市直各部门及市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有关考核依据。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