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发布时间:2023-12-01 13:27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社局阅读次数:编辑:工伤鉴定服务中心 字体:【  

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1

级别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计发基数、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级

27个月

90%

/

/

二级

25个月

85%

/

/

三级

23个月

80%

/

/

四级

21个月

75%

/

/

五级

18个月

70%

24个月

40个月

六级

16个月

60%

18个月

34个月

七级

13个月

/

10个月

20个月

八级

11个月

/

8个月

15个月

九级

9个月

/

6个月

10个月

十级

7个月

/

4个月

5个月

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2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计发基数、标准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亡待遇

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或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

工伤医疗、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

完全不能自理:(50%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1、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依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支付;                         
2
、停工留薪期内或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或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标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1、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
、住院伙食补助: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伙食费每人每天20元;                      
4
、转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应当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住院前住宿补助每人每天100元,住院前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每人每天30元,住院前等待期(含路途)按实际天数计算,一般不超过3天。 
5
、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大部分不能自理:(40%

2.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部分不能自理(30%

3.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支付(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政策依据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35-37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35-36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24-25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

4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24-26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5

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34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6

工亡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39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7

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33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8

停工留薪期内或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29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9

工伤医疗、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

一、《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30条、32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皖人社发[2014]14号)第3
三、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工伤的,其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的,应当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住院前住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住院前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住院前等待期(含路途)按实际发生的天数计算,但一般不超过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