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卫健委(社会事业局、医疗卫生局)、医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因病(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提前退休(退职)审批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在受理、组织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时,要严格审核鉴定申请材料、规范鉴定标准及程序,确保鉴定结论真实、准确、合法、合规;在办理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退职审批手续时,必须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为依据,并告知社保相关政策规定。
二、协调、支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现场鉴定工作。各级卫健、医疗保障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主动协调、及时推荐新引进、新晋级副高以上职称的各科类医疗专家,进一步充实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专家库,以满足劳动能力现场鉴定工作的需要。各医疗机构应在医疗专家参加鉴定业务培训、承担现场鉴定,以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医疗诊断结论调查、危重住院病人上门鉴定服务时,提供便利和支持。
三、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的数据共享,可通过现场核实、书面函询、数据平台共享交换等多种方式比对就医、购药信息,调查核验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四、严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纪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是一项专业性、程序性很强的社会事务工作,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基金安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规范鉴定行为。各级各部门和参与劳动能力鉴定人员要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重视日常廉政警示教育工作,做到警钟长鸣。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出现提供虚假病历资料、随意篡改鉴定结论、违规鉴定等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基金损失的,将依法依规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