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2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申报2022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关于调整优化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皖社险函〔2021〕21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参保单位、个人申报2022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等),须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2022年度在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需要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可在年度内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调整。
二、申报时间和程序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前,各参保单位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拷贝当前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数据、报盘格式文件,领取《芜湖市社会保险(三险统一)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2022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花名册》(可通过市人社局网站下载),开通网上申报的单位可自行下载本单位数据。本次申报以参保单位拷贝时实际参保人数为准,其中2022年元月起参保单位新增人员以参保当月缴费工资基数作为2022年度申报数,不再纳入本次年度申报;申报期内有人员减少的,参保单位可自行调整;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人员在申报期间变更实际用工单位的,可按照单位新增人员处理。
(二)参保单位填报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电子表格时,根据202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填写 “缴费基数”栏目,其他内容不得更改;对表中的职工 “姓名”“身份证号码”应认真核对,如发现表中拷贝的职工人数、基本信息等数据有误,应另行填表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更正。
(三)参保单位正确填制《芜湖市社会保险(三险统一)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附件1)、《2022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花名册》(附件2),按要求签字并加盖印章,于6月20日前报送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开通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可在3月至6月份业务申报期内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行申报,并于申报当月20日前将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电子表格和《芜湖市社会保险(三险统一)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2022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花名册》报送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标准
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为依据,据实填写《2022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花名册》,申报的职工月平均工资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瞒报、漏报;参保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调整花名册格式或自行制定具体样式,由单位组织职工签字确认,相关材料由单位负责长期存档备查,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年度缴费基数时应提供职工签字确认材料。
参保单位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四舍五入到元),工资总额计算口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按省劳社险函〔2006〕42号文件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申报在编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应不低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申报基数,其中财政部门核定并按月发放在职人员的提租补贴,统一纳入申报基数范围。
四、年度缴费基数确定与执行
(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确认的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月缴费工资基数报盘,应及时导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并从信息系统中导出电子表格反馈给各参保单位核对确认,核对有误的,须在6月25日前报送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更正调整。
(二)参保单位和职工年度缴费基数按照“先申报、预核定、再调差”方式执行。目前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社平工资)未公布前,经审核后暂按2020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核定职工缴费基数(其中下限为3429.11元、上限为17925.42元),并自次月起按调整后缴费基数预收单位和职工2022年度社会保险费,单位需补缴(退)2022年元月至申报当月期间差额部分;同时保留原始申报数据,待2021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公布后,无需单位重新申报,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再次核定单位职工缴费基数,其中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的,从元月起补缴差额部分,职工缴费基数在上下限之间的,不再补缴。
另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调整参照单位职工执行,个人申报后从次月起执行,其中年度内基数调整由低到高的,可按自愿原则申请从元月起补缴差额部分。
五、有关要求
(一)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如实申报职工月平均工资,未按要求及时申报或未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少缴社会保险费且无法补缴造成职工个人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补偿。单位职工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为规范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参保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重点检查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本人签字确认材料,并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督促单位自觉履行申报义务。
(三)对发现弄虚作假、故意瞒报、漏报职工缴费基数、损害职工利益的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022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芜湖市社会保险(三险统一)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
单位名称 : 单位:人、元
单位基本情况 |
社保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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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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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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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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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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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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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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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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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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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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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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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基数水平 |
申报前在职职工缴费平均月工资: 元; 申报后在职职工缴费平均月工资: 元;月平均工资增长(减少)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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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末 劳动工资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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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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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参保人数与上年末从业人数差异原因 |
劳务派遣员工: 人; 退休返聘人员: 人; 非全日制人员: 人; 兼职借用人员: 人; 其他人员: 人; 本年新增人员: 人; 本年减少人员: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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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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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 工资基数情况 |
项 目 |
月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情况 |
累计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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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数 |
申报人数 |
月均工资总额 |
人均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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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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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失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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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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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签字确认情况: 全体职工已经签字□; 部分职工已经签字□; 未签字 □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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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是按国家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如实填报的,职工签字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如造成职工待遇减少,由本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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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复核人: 经办人:
社保经办机构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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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参保人数”为单位申报当月在职正常参保人数;“申报人数”为扣减不需要申报人员后的人数;“月均工资总额”为申报人数的月平均工资总和;“人均月工资”为申报人数的月平均工资。(2)本表随单位调整后的年度基数申报数据报盘一同报送,单位需注意本表填写的“申报人数”、“月工资总额“应与电子数据保持一致,参保单位不得按省平工资上下限核定后申报;(4)本表一式两份,申报单位留存一份。
附件2
2022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花名册
(参考样式)
填报单位(签章): 单位:元
序号 |
身份证号码 (社保编号) |
姓名 |
月工资 |
签字 |
序号 |
身份证号码 (社保编号) |
姓名 |
月工资 |
签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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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申报月工资依据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发放月数计算(四舍五入至元),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都应纳入申报工资基数;
2、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芜湖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如实填报此表,不得谎报、瞒报,在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需经本人签字确认;
3、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标准范围内核定职工缴费基数;
4、本表为参考样式,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调整,也可另行制定具体表格样式;
5、本表由用人单位负责长期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