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解读】市人社局党委书记、局长吴秀丽解读:《关于试行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1 10:58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社局阅读次数: 字体:【  

一、方案出台背景与研判

(一)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工作讲话中明确提出,要全面建成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省领导对基层人大代表关于“安徽省须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与减轻工伤赔偿负担的建议”作出批示,要求人社部门认真研究,提出意见。

(二)安徽省“十四五”规划纲要对社会保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将建立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列为工作重点,积极推进落实。在印发的《2023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中进一步明确提出:“推进企业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工作,通过制度分散企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负担”。

(三)我市于2022年初启动建立补充工伤保险有关准备工作。经多方调研、对比测算,在充分借鉴先发地市有关政策、经验基础上,拟定了我市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基本方案,通过座谈交流、公开征集等方式,征询了县市区人社局、企业等方面意见,结合我市实际,于2023年4月17日正式印发了《关于试行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方案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和附则:

第一部分,《通知》开宗明义指出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与主要目的。强调通过试行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促进工伤预防,从根本上维护职工工伤权益。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第二部分,明确了参保范围与承办机构确定方式。本市统筹区域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均可自愿参加补充工伤保险。补充工伤保险的承办机构,由市人社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不再另行招标、签订协议。

第三部分,明确了缴费标准与补偿待遇项目及标准确定依据。依据安徽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参考外地做法,确定我市补充工伤保险各行业风险类别的缴费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确定我市补充工伤保险补偿的待遇项目及标准。

第四部分,明确了补充工伤保险性质、参与主体权责、经办管理与服务等。明确补充工伤保险是实行政府引导,用人单位自愿参加,商业保险公司承办运营、自负盈亏,与基本工伤保险制度有效衔接的商业性补偿保险;明确各方参与主体按权责实行协议管理;明确参保缴费、办公服务、缴费管理和待遇支付等经办运营管理有关事项。

第五部分,明确要求将工伤预防工作纳入补充工伤保险服务范围。

第六部分,明确了发生争议处理方式、《通知》实施时间。

最后的附则部分,具体明确了芜湖市补充工伤保险基础缴费与待遇补偿项目及标准等。

三、下一步工作落实

下一步,市人社局将通过开展补充工伤保险政策集中宣传推介活动,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引导作用,配合商保公司多形式开展补充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帮助各类企业特别是辖区重点企业、小微民营企业深入了解补充工伤保险政策主要内容,扩大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同时,配合商保公司共同做好企业参保服务,引导企业积极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明确工作目标,加大工作调度力度,力争年内补充工伤保险参保取得实效

解读机关:芜湖市人社局

人:吴秀丽

联系电话:0553-399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