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由谁来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发布时间:2023-04-27 10:23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社局阅读次数:编辑:12333 字体:【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承办单位: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   咨询电话:0553-399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