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关于试行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有关背景与依据
(一)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工作讲话中明确提出,要全面建成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省领导对基层人大代表关于“安徽省须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与减轻工伤赔偿负担的建议”作出批示,要求人社部门认真研究,提出意见。
(二)安徽省“十四五”规划纲要对社会保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将建立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列为工作重点,积极推进落实。在印发的《2023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中进一步明确提出:“推进企业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工作,通过制度分散企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负担”。
(三)我市于2022年初启动建立补充工伤保险有关准备工作。经多方调研、对比测算,在充分借鉴先发地市有关政策、经验基础上,拟定了我市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基本方案,通过座谈交流、公开征集等方式,征询了县市区人社局、企业等方面意见,结合我市实际,于2023年4月17日正式印发了《关于试行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基本考虑与运行模式
(一)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用人单位通过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大部分工伤风险,减轻负担。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旨在有效分散和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以满足用人单位进一步减负的需求。
(二)补充工伤保险运行模式,是实行政府引导,用人单位自愿参加,商业保险公司承办运营、自负盈亏,与基本工伤保险制度有效衔接的商业性补偿保险。其参保对象为已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职工一旦发生工伤,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协议支付用人单位相关补充工伤保险待遇,以保障职工工伤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赔付压力。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2年2月,按照市委市政府“对标先进地区”有关要求和我市实际,开始着手开展我市建立补充工伤保险有关准备工作。
2022年6月,组织开展我市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可行性有关数据测算。2022年6月23日,召开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企业座谈会,与部分企业进行座谈交流,听取对我市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需求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拟定了《通知》(讨论稿)。
2022年7月21日、2022年9月15日,先后赴合肥市、池州市学习考察补充工伤保险有关情况,实地观摩经办窗口服务。在此基础上,研究完善我市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有关内容和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待遇补偿项目,形成《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2年11月28日,组织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对《通知》(征求意见稿)征集辖区企业意见和建议,共收到各类意见和建议15条。2023年2月23日-3月25日,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反馈意见。经吸收、采纳和修改完善,以及局法规科审查,形成《通知》(送审稿)。
2023年3月27日,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议对《通知》(送审稿)进行研究,原则同意印发执行。
四、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和附则:
第一部分,《通知》开宗明义指出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与主要目的。强调通过试行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促进工伤预防,从根本上维护职工工伤权益。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第二部分,明确了参保范围与承办机构确定方式。本市统筹区域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均可自愿参加补充工伤保险。补充工伤保险的承办机构,由市人社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不再另行招标、签订协议。
第三部分,明确了缴费标准与补偿待遇项目及标准确定依据。依据安徽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参考外地做法,确定我市补充工伤保险各行业风险类别的缴费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确定我市补充工伤保险补偿的待遇项目及标准。
第四部分,明确了补充工伤保险性质、参与主体权责、经办管理与服务等。明确补充工伤保险是实行政府引导,用人单位自愿参加,商业保险公司承办运营、自负盈亏,与基本工伤保险制度有效衔接的商业性补偿保险;明确各方参与主体按权责实行协议管理;明确参保缴费、办公服务、缴费管理和待遇支付等经办运营管理有关事项。
第五部分,明确要求将工伤预防工作纳入补充工伤保险服务范围。
第六部分,明确了发生争议处理方式、《通知》实施时间。
最后的附则部分,具体明确了芜湖市补充工伤保险基础缴费与待遇补偿项目及标准等。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 读 人:唐文平
咨询电话:0553-3991151
电子邮箱:727115077@qq.com
七、芜湖市补充工伤保险参保常见问题指南
(一)什么是补充工伤保险?
答:补充工伤保险是在工伤保险基础上,为建立多层次的工伤保险保障体系,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和保障工伤职工待遇水平,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减轻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处理中的经济负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方案,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商业补偿性保险。
(二)开展补充工伤保险依据有哪些?
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同时,借鉴了省内外部分地市的先进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开展补充工伤保险业务,并由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试行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的通知》(芜人社秘〔2023〕70号).
(三)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有哪些好处?
答: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可以提高和保障工伤职工待遇水平,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减轻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处理中的经济负担。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后,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健康芜湖中心支公司)按约定向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支付各类补偿金,用以减轻参保单位工伤赔偿负担,提高参保职工保障待遇。
(四)补充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及实施时间?
答:芜湖市统筹区域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以及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芜湖市补充工伤保险自2023年8月15日起正式实施。
(五)补充工伤保险如何办理参保?
答: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办理补充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参保流程可按平台有关提示完成,也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咨询办理参保。
按工程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六)为什么用人单位在参保补充工伤保险时需提供单位开户银行、账号信息?
答:为了方便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工伤保险选择代扣代缴方式的账户划款,以及后续相关理赔服务事宜。
(七)补充工伤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补充工伤保险与工伤保险同步缴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向人保健康公司缴纳。缴费方式分两种,一是代扣代缴方式,二是企业转账方式。缴费方式为用人单位在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参保时完成选择。选择代扣代缴方式的用人单位,通过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下载代扣代缴授权书,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传至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
按工程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企业转账方式一次性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
(八)缴费后如何获取保单、发票?
答:缴费成功后,对于用人单位首月参保的,人保健康芜湖中心支公司将电子保单和电子发票推送至用人单位参保时提供的电子邮箱;自次月开始人保健康按月推送电子发票至用人单位参保时提供的电子邮箱。
(九)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变更缴费方式?
答:可以。参保的用人单位可通过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更改缴费方式。
(十)补充工伤保险费欠费是否可以补缴?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可以。参保的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同时欠缴工伤保险和补充工伤保险费的,欠费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在补缴工伤保险和补充工伤保险费后,工伤保险承担赔偿责任的,补充工伤保险同时承担赔偿责任。若参保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不存在欠费情况,而补充工伤保险欠费的,在欠费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不予承担理赔责任。
(十一)芜湖市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缴费标准参见下表
行业风险分类 |
缴费标准(元/月/人) |
一类 |
7 |
二类 |
8 |
三类 |
9 |
四类 |
10 |
五类 |
14 |
六类 |
17 |
七类 |
21 |
八类 |
25 |
按工程项目参保缴费标准参见下表
工程造价 |
缴费比例 |
造价≤0.3亿元 |
1‰ |
0.3亿元<造价≤1亿元 |
0.7‰ |
1亿元<造价≤5亿元 |
0.4‰ |
造价>5亿元 |
0.2‰ |
(十二)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如何认定?
答: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后,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为依据,人保健康公司不再另行认定。伤残等级以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依据,人保健康公司不再另行鉴定。
(十三)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如何理赔?
答: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按工程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拨打报案电话0553-3809060。受伤职工在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人保健康公司自收到参保人待遇申请30日内,完成补充工伤保险理赔。
(十四)补充工伤保险补偿范围及待遇标准是什么?
答: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保险责任自平台提交申请成功后次日起生效,具体待遇如下:
待遇补偿项目及标准
(1)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至十级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伤残等级向参保人支付一次性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一级4.2万元;二级3.5万元;三级2.8万元;四级2.1万元;五级1.8万元;六级1.5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0.9万元;九级0.5万元;十级0.3万元。
(2)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一至十级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由商业保险公司向参保人支付一次性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一级3.6万元;二级3.0万元;三级2.2万元;四级1.8万元;五级1.4万元;六级1.1万元;七级0.8万元;八级0.5万元;九级0.35万元;十级0.2万元。
(3)伤残津贴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五至六级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伤残等级向参保人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五级2.8万元;六级1.8万元。
(4)伤残就业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五至十级的,由商业保险公司向参保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五级10.8万元;六级9.5万元;七级5.4万元;八级4万元;九级2.7万元;十级1.3万元。
(5)工亡抚慰金:参保职工因工死亡(含视同工亡、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参保人支付一次性工亡抚慰金10万元。
其他注意事项:
1.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赔偿金额的30%支付;不足两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赔偿金额的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赔偿金额的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赔偿金额的80%支付;不足五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赔偿金额的90%支付。
2.工伤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不予支付。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因工致残的,按照其在该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
3.工伤职工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未申领的补充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项目,按照新的鉴定结论支付;已领取的补充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不再重新计发,多不退少不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