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人社秘〔2022〕137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城管局,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三山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各商业银行,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加强日常监管,根据省人社厅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我市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务工程、绿化工程以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开立工资专户(符合《通知》规定可不开立工资专户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外),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责任
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专户监管部门。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按行业对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专户的开立、撤销、人工费用拨付和使用进行日常监管,对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按行业对所辖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专户的开立、撤销、人工费用拨付和使用进行日常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芜湖监管分局对商业银行涉及工资专户开立、工资拨付、撤销和数据对接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市人社局对全市工资专户制度运行进行综合协调,对制度执行情况开展工作督查,会同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做好工资专户使用情况的监控预警,开展协同监管。
商业银行应签署芜湖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金融机构承诺书,经市治欠办(市人社局)审核后纳入芜湖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金融机构信息库管理,向社会公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金融机构信息库中选择开户银行。各开户银行应加强日常管理,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系统管理要求,实现工资专户信息动态更新和实时查询。
三、严格执行人工费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规定
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等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工程特点、施工进度、用工变化、机械化等因素,原则上每年发布一次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比例基准,在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减少资金闲置,减轻企业资金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人工费占工程款比例、人工费拨付周期等。在建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造价÷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工期(月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比例”方式计算当期人工费用。
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施行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通过工资专户将工资打入农民工本人银行卡。建设单位应按照约定向工资专户足额拨付人工费用,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资专户使用规定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四、进一步加强劳资专管员队伍管理
各级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芜湖市工程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劳资专管员信息库,规范劳资专管员配备和管理,联合人社部门加大对劳资专管员的培训力度,提升劳资专管员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业务能力。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将劳资专管员配备、培训和履职等情况,纳入对施工企业的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推动施工企业提升对劳资专管员岗位的重视程度,为工程建设项目选优配强劳资专管员,充分发挥劳资专管员在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过程中的关键作用。
附件: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5号)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芜湖市交通运输局
芜湖市水务局
芜湖市城市管理局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芜湖监督分局
2022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