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芜湖市人社局 成文日期: 2022-06-10
文  号: 芜人社秘〔2022〕148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06-10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市人社局 > 就业失业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991141
名  称: 关于印发《芜湖市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关于印发《芜湖市落实援企稳岗

有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芜人社秘〔2022148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芜湖市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

2022610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实施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112号)和《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12号)等文件精神,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特困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申领对象

1.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行业,扩大到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共计22个行业。

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含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困难中小微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困难中小微企业执行。

3.上述企业可自愿申请选择缓缴一项或多项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中的单位缴费部分。

(二)缓缴费实施期限

1.困难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6月底,企业申请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5个困难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底。

2.困难中小微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

3.上述企业可自申请之月起自主确定缓缴期限,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缓缴费资格认定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认定。困难行业企业,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或在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的行业类型为依据;中小微企业,以统计部门提供的信息为依据。企业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行业类型划分或中小微企业分类需要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书面承诺。对划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一次变更申请,变更后在缓缴期限内原则上不再调整。

2.困难企业认定。市人社局会同市税务局等部门,根据缴纳企业所得税、用工量、用电量等指标,通过大数据比对确认企业经营状况,将困难企业纳入缓缴企业“白名单”。凡2021年度或2022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为负增长或企业用工量下降或用电量下降的困难行业企业,即认定为困难企业。

(四)申报审核流程

1.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在省集中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相关企业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网址: http: //61. 190. 31. 166: 10001/ggfwwt/ )登录,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申请”模块中确认申请,直接享受缓缴政策,实现“即申即享”。

2.未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可在每月25日前线下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承诺书,参保地人社、税务部门根据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审核确认。

3.已申请缓缴的5个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原缓缴期满后,经企业网上确认后可继续缓缴。

(五)补缴费款时限

企业原则上应于缓缴结束次月至20236月底前一次性或分批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应于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齐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申领对象

在本市参保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补助标准

大型企业按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90%返还

)申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上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2.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单位名单的;

3.2021年裁员率不高于同期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加失业保险30人(含)以下用人单位的裁员率放宽至20%

4.劳务派遣企业申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时应提供资金分享承诺书。

(四)申领程序

1.免报直发

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符合申领条件的采取“免报直发”模式。

2.自主申报

1)大型企业仍采取自主申报模式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2)符合返还条件但未被纳入“免报直发”范围的用人单位,或因基本信息不全且经联系、公告等方式仍未完善信息导致“免报直发”资金拨付不成功的用人单位需自行申报

3)人力资源公司及劳务派遣单位,需自主申报,并在申报时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资金分享承诺函

3.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所属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受理审核工作。符合返还条件的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后,进行资金拨付。

三、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一)申领对象

在本市参保的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补助标准

依据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按500/人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申领条件

2022年因疫情防控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的县市区开发区,因疫情防控停产停业的大型企业和中小微用人单位。

(四)申领程序

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审核后直接发放补助,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上述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四、技能提升补贴

(一)申领对象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职参保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补助标准

职工个人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2000元。

)申领条件

1.依规履行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2.自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以发证日期为准)一年内,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每人每自然年度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不超过3次。

(四)申领程序

1.线上办理。登录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或“安徽人社”公众号服务大厅选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模块进行网上申报,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审核工作。

2.线下办理。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也可凭社会保障卡(电子社保卡)或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到企业所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窗口进行申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审核工作。

3.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名单信息情况表》公示5后,进行资金拨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五、失业补助金

(一)申领条件

202111日至202212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二)申领次数

符合条件失业人员只可申领1次,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补助标准

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2个月(不含)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00/月;参加失业保险缴费12个月及以上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50/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就业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50/月。

(四)申领程序

1.线上办理。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支付宝微信的电子社保卡服务等渠道网上申领失业补助金,各级社保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

2.线下办理。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凭社会保障卡(电子社保卡)或身份证,到本人最后参保单位所属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窗口进行申请,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审核工作。

3.审核通过后,从次月起按月发放,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六、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

(一)申领对象

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经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数在50人以上,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的,在我市登记注册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道路客运、旅游、密闭场所文化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补助标准

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名单并经审核后,按照单位2022年月平均参保人数,按照2000/人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培训留工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已享受的金额低于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的,按差额予以补齐。

(三)申领条件 

1.企业保持职工队伍稳定,无拖欠社保缴费情况,2022年月平均参保人数与2021年参保职工平均数相比,人员减少控制在5.5%以内,并承诺疫情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计算办法:(2021度企业参保职工平均数-2022年月平均参保职工数)/2021年度企业参保职工平均数≤5.5%,企业参保职工减少数要剔除2021年以来自愿辞职、调出、入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退休、死亡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合同的人数。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且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单位(以信用安徽公布信息为准)或属出清处的僵尸企业

3.企业2021年以来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四)申领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请,不得跨区域重复申报。

1.申请企业填写《企业稳岗补助申请表》,向企业税务主管机关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市级纳税企业向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2.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即时受理,通过业务系统核查企业填报信息,通过大数据手段对社保缴费、裁员率、环保处罚、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比对;

3.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七、鼓励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一)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申领对象

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

2.补助标准

按照1000/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申领条件

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申领程序

1)申请企业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http://ygjy.ah.gov.cn/),点击“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模块,按照要求填报信息,向企业参保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参保企业向企业注册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2)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即时受理,通过业务系统核查企业填报信息;

3)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

1.申领对象

2022年起,我市企业新招用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2.补助标准

3000/人。

3.申领条件

1)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在我市企业首次就业;

2)毕业年度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3)应自符合条件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

4.申报材料

应届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劳动用工备案、社保参保缴费、学籍学历等情况由人社部门通过内部系统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获取,无须申请人提供;若上述情况无法从系统获取,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申领程序

1)申请人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办事大厅(http://ygjy.ah.gov.cn/),点击“一次性就业补贴申请”模块,按照要求填报信息,向企业参保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参保企业向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2)人社部门即时受理申请,通过业务系统核查个人填报信息;

3)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在1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审核结果对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三)社会保险补贴

1.申领对象

吸纳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脱贫人口就业的小微企业。

2.补助标准

按照企业为以上特殊群体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3.申领条件

小微企业与以上特殊群体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申领程序

1)申请企业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http://ygjy.ah.gov.cn/),点击“单位社保补贴网上申报”模块,按照要求填报信息,向企业参保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参保企业向企业注册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2)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即时受理, 通过业务系统核查企业填报信息;

3)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八、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申领对象

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

(二)补助标准

按照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申领条件

1.申请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有固定经营场所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四)申领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2.系统查询相关佐证信息,若系统无法获取,由申请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3.企业固定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申领程序

1.申请企业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http://ygjy.ah.gov.cn/),点击“一次性创业补贴”模块,按照要求填报信息,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2.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即时受理,通过业务系统核查填报信息;

3.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所需资金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九、加大就业援助实施力度

(一)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将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失业人员、失地失林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以及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长期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帮扶范围,实施就业援助。

(二)临时性专项岗位开发

1.2022年,为缓解当前阶段性就业压力,各县市区在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开发疫情防控员、安全信息员等临时性专项岗位,安置有就业意愿的因疫情等原因失业的人员,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由各级财政资金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根据安置人数,由省财政给予岗位所在地3000/人的一次性奖补。

2.临时性专项岗位安置对象主要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领金人员)。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临时性专项岗位开发单位应与领金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协议期限不超过6个月,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3.领金人员从事临时性专项岗位,临时性专项岗位开发单位应结合地方实际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补助,不影响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享受。

4.从事临时性专项岗位的领金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5.从事临时性专项岗位的领金人员,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应及时转为公益性岗位安置,退出临时性专项岗位,按规定落实相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6.非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从事临时性岗位的,临时性专项岗位开发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6个月,由各级财政资金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

十、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一)申领对象

20221月以后非因本人意愿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补助标准

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三)申领条件

20221月以后非因本人意愿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失业补助金)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下岗失业人员指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人员。非因本人意愿失业包括下列情形: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领材料

1.《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

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情况、登记失业时间、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失业补助金)、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情况由人社部门通过内部系统和部门间查询获取,无须申请人提供;若上述情况无法从系统获取,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领程序

1.申请人填写《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2.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即时受理,通过业务系统核查个人填报信息;

3.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十一、“助企开门红”鼓励企业稳岗增岗补贴

(一)申领对象

招用新员工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我市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工主体)。

(二)补助标准

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助。

(三)申领条件

1.我市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工主体)为新员工购买职工养老保险,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含)以上;

2.新员工指初次在我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法定劳动年龄段人员,且在我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时间为202211-20221231日。

(四)申领材料

1.《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助申请表》;

2.为我市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劳务派遣等服务且作为新员工参保单位主体的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申报时需提供用人单位确认函。

(五)申领程序

1.申请企业填写《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助申请表》,向企业税务主管机关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市级纳税企业向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2. 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即时受理,通过业务系统核查企业填报信息;

3. 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十二、其他事项

上述二、三、四、五、六、九、十、十一项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 20221231日。本实施细则中政策兑付所需资金除已经明确资金来源、负担比例以外,按照市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规定的比例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分级承担,其中市与县市按 28 的比例分担;市与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按 46 比例分担。

前期政策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细则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芜湖市税务局按工作职责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