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芜湖市人社局 成文日期: 2021-12-16
文  号: 芜人社秘〔2021〕319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12-17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市人社局 > 工伤保险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991152
名  称: 关于落实《安徽省邮政管理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关于落实《安徽省邮政管理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

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芜人社秘〔2021319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邮政(快递)业发展中心,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邮政快递企业,有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安徽省邮政管理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皖邮管〔202152号)精神,更好地保障邮政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工伤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参保适用范围和主体。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政策,适用于用工灵活、流动性较大,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服务的基层快递网点。对本通知印发前已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不在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范围。各级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

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基层快递网点申报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须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对依法在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由该网点所属的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法人单位代为办理优先参保手续,并由参保单位负责办理工伤申报等业务、落实相关工伤待遇。

(二)明确参保地、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按照属地原则,基层快递网点申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为其从业人员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原则上在邮政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的人社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缴费费率按照《安徽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与费率表》规定的行业类别第五类基准费率标准执行(现执行费率标准为1%),并实行浮动费率管理。

(三)规范参保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基层快递网点要按照先参保登记、后用工上岗的要求,及时到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优先参保登记手续;从业人员发生人员增减变动时,申报单位应先行到属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在每月业务申报期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及变更登记(非申报期须办理工伤保险参保预先登记),并提交属地邮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人员备案登记材料、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增减表;申报单位应每月核对参保人数及名册,依据社保部门核定的工伤保险费按月到税务部门足额申报缴费,确保从业人员工伤权益。

(四)加强监督管理与服务。市邮政管理局要加强对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统筹管理与协调推进;属地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与跟进服务,及时向属地人社部门动态提供依法备案基层快递网点基本情况和从业人员名单,并认真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督促网点单位及时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就业较为稳定的从业人员同时参加其它社会保险。市人社局、市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县市区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衔接,组织开展相关政策宣传、培训等服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落实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工作。

如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参保网点单位应当在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48小时内向参保所在地人社部门网上报送事故快报、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告知单、工伤事故网上快报操作指南和相关政策文件、申请表格等,可登录芜湖市人社局网站下载专区/社会保险下载查阅。

(五)其它。基层快递网点按照本通知规定为从业人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如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或者司法途径处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级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反馈。

 

 

 

附件:《安徽省邮政管理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邮政管理局     

20211216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