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信息
发布时间:2026-03-24 09:39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阅读次数:次
| 信件编号: | 20260323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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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类型: | 我要咨询 |
| 来信标题: | 关于首次结婚婚假天数 |
| 来信时间: | 2026-03-23 20:45 |
| 来信内容: |
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首次结婚的夫妻在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但是目前我们公司婚假还是只有三天,请问公司是否涉嫌违法?或者说《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三十一条上述规定只是指导意见,不作为法律条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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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芜湖市人社局
   答复时间:2026-03-24 09:39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您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秘〔2021〕325号)有关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不含复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您可以与您所在用人单位协商婚假休息时间,若您认为您所在的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您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投诉,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不了解您的具体情况及参保区属信息,如您仍有疑问,可与我局劳动关系科联系详询,号码:0553-3991126。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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