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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信息
发布时间:2024-11-22 15:49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阅读次数:
信件编号: 20241116001
信件类型: 我要举报
来信标题: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二〇工厂加班费,加班调休等制度违反劳动法规定
来信时间: 2024-11-16 20:16
来信内容:
我在该单位就职期间(2020.7入职到2022.10离职),该企业没有加班调休制度,加班所发放的加班费为6元每小时,不符合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请尽快核实情况,并令其依法整改。
回复内容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芜湖市人社局    答复时间:2024-11-22 15:49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您反映芜湖国营机械厂加班调休制度违反劳动法规定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现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经查,芜湖国营机械厂未单列加班工资,将加班费纳入绩效工资中,并且发放了加班补贴,单位安排加班的,加班补贴为标准工资/21.75*加班天数*国家有关规定系数;员工自主加班的,加班补贴为8元每小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单位有安排调休。针对其加班费制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我局已责令该单位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重新制定加班费发放制度,依法执行,并在工资条中单独列出加班费明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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