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信息
发布时间:2024-11-22 15:49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阅读次数:次
信件编号: | 2024111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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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我要举报 |
来信标题: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二〇工厂加班费,加班调休等制度违反劳动法规定 |
来信时间: | 2024-11-16 20:16 |
来信内容: |
我在该单位就职期间(2020.7入职到2022.10离职),该企业没有加班调休制度,加班所发放的加班费为6元每小时,不符合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请尽快核实情况,并令其依法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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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芜湖市人社局
   答复时间:2024-11-22 15:49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您反映芜湖国营机械厂加班调休制度违反劳动法规定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现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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