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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信息
发布时间:2024-08-03 18:34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阅读次数:
信件编号: 20240803001
信件类型: 我要咨询
来信标题: 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标准
来信时间: 2024-08-03 11:13
来信内容:
员工于2016年4月发生工伤事故,2016年6月认定为工伤,2017年解除劳动关系,2024年6月28日由芜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员工为十级工伤,请问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是以发生工伤事故的上一年度全省在职员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还是以鉴定结论出具的上一年度全省在职员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回复内容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芜湖市人社局    答复时间:2024-08-03 18:34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您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标准为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上一年度省平工资。如仍有疑问,可与我局咨询服务热线0553-12333或关注“芜湖人社”微信公众号联系详询。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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