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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信息
发布时间:2024-01-02 16:12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阅读次数:
信件编号: 20240102001
信件类型: 我要投诉
来信标题: 咨询关于年假的问题
来信时间: 2024-01-02 15:05
来信内容:
领导您好,我是一名22年9月退伍的退役士兵,共服役八年。于2023年9月1日通过芜湖市事业单位招考入职镜湖区某街道。本人计划休2023年年假时,被单位告知工作年限不符合休假条件。对此我不是很理解,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二条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并且根据芜湖市事业单位招考公告相关内容,退役士兵的工作年限也应当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因此我想咨询下,单位说我不符合休23年年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回复内容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芜湖市人社局    答复时间:2024-01-02 16:12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您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9]5号)进一步对休假条件进行明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因您22年9月退伍,23年9月入职单位,截至目前为止,连续参保尚未满一年。我局已安排工作人员与您电话联系解答。如仍有疑问,可与镜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联系详询,号码:0553-3877800。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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