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信息
发布时间:2023-08-07 14:05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阅读次数:次
信件编号: | 20230805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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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我要咨询 |
来信标题: | 工伤住院期间护理费的问题 |
来信时间: | 2023-08-05 12:12 |
来信内容: |
本人工伤住院20天,停工留薪期满后返岗,公司只给我把住院的医疗费走工伤保险报销给我,住院期间公司没有指派人过来,我让家里人来陪护,公司说没有护理的发票报销不了,这个护理费该如何找公司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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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芜湖市人社局
   答复时间:2023-08-07 14:05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您的问题已收悉,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如您与单位存在争议问题,可向单位所属区劳动仲裁提出申请,经开区仲裁电话:0553-5965215。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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