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信息
发布时间:2023-06-20 16:13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阅读次数:次
信件编号: | 2023062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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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我要咨询 |
来信标题: | 有关视同缴费工龄认定事项 |
来信时间: | 2023-06-20 15:07 |
来信内容: |
我是1984.09-1986.12月繁昌区统计局依据省统计局省统字(84)053文件精神招聘的农村经济调查员,1986年省编委、省统计局于八月七日下发了 统 农 字[1986]110号文件,《关于建立农村简易抽样调查队的通知》。本月办理退休手续,这段工作可否认定为视同缴费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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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芜湖市人社局
   答复时间:2023-06-20 16:13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您的问题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根据中组部、劳动人事部《<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7]4号)规定,乡镇聘用干部须经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如您该段年限符合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情况,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如是繁昌区统计局自聘身份,则不能计算连续工龄。具体根据您档案中的原始材料信息由繁昌区人社局退审部门审核确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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