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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热点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23-06-02 16:47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人社高频咨询问题汇编

 

一、就业创业

 

问题1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补贴申请流程?

答复:稳定就业补贴具体申请流程:皖事通APP-搜索芜湖市惠企政策网上超市-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补贴。

 

问题2我在皖事通惠企超市平台申请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补贴或高校毕业生吸纳引进生活补贴,系统审核不通过,如何进行后续申请?

答复:点击“提交异议”,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走人工审核;相关证明材料请参考申请页面中“政策详情-相关附件-异议申请提交材料”。

 

问题3:我的社保断缴超过两个月,能否申请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补贴?

答复:如果您领取过稳定就业补贴,社保中断超过两个月(不含两个月),则无法申请后续次数补贴;如果您之前未领取稳定就业补贴,社保中断超过两个月(不含两个月),可以选择后面在我市企业连续参保6个月这个时间段进行补贴申请。

 

问题4购房补贴和就业补贴能否重复享受?

答复:购房补贴和就业补贴不冲突,可以重复享受。

 

问题5稳定就业补贴和生活补贴能否重复享受?

答复:稳定就业补贴和生活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问题6我是2015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了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补贴,系统补贴项目申请错误,如何进行后续申请?

答复:2013年至2017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应申请高校毕业生吸纳引进生活补贴;2018年及以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应申请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补贴。补贴项目申请错误,您可以拨打0553-3991219,联系我们进行解决。

 

问题7我申请就业补贴后系统提示“未获取到社保卡信息”,如何进行后续申请?

答复:为确保补贴准确、安全发放,符合享受就业补贴政策人员在办理就业补贴申请前,需办理芜湖市社保卡并激活金融功能,成功激活金融功能1-2个工作日后,相关平台即可获取到社保卡信息。如您持有的是安徽省内其他城市发行的社保卡,出于资金安全及发放时效性考虑,建议您注销异地社保卡办理芜湖市社保卡,相关流程请查询申请页面“政策详情-相关附件”。

 

问题8我申请就业补贴后系统提示“社保、医保缴纳时间段间断累计超过2个月或属于财政经费供给企业”,如何提交异议申请材料?

答复:如果您所在单位属于财政经费供给,则不符合申领条件;如果您所在单位不属于财政经费供给,由于数据接口不稳定导致社保未获取,请提交“异议申请”,上传社保、医保缴费证明。

社保缴费证明查询方式:皖事通APP-搜索“社保证明出具专区”-下载PDF。

医保缴费证明查询方式:登录“安徽医保公共服务网”(https://ybj.ahzwfw.gov.cn/hsa-pss/hallPersonal/#/PaymentRecord-个人参保证明打印。

 

问题9我申请就业补贴后系统提示“参保企业纳税所在地获取失败”,如何提交异议申请材料?

答复:异议申请材料请参考申请页面中“政策详情-相关附件-异议申请提交材料”。其中,民办非企业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纳税企业提供“税收完税证明”(税款所属期与社保累计时间段一致);免税企业提供“电子税务局网站信息”。

 

问题10我申请就业补贴后系统提示“学历、学位和毕业时间不符合条件”,如何提交异议申请材料?

答复:异议申请材料请参考申请页面中“政策详情-相关附件-异议申请提交材料”。其中,学历需提供“学历认证报告”;学位需提供“学位认证报告”。

 

问题11我申请就业补贴后系统提示“社保参保企业属于劳务派遣公司”,如何提交异议申请材料?

答复:异议申请材料请参考申请页面中“政策详情-相关附件-异议申请提交材料”。劳务派遣公司需上传“劳务派遣合同”。

 

问题12我之前在线下窗口或者老平台(人才一体化平台)申领过补贴,还有几次补贴没有发放,如何进行后续补贴申请?

答复:2021年9月,我市上线“惠企政策网上超市”平台,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补贴和生活补贴都需在此平台进行申请。您的后续补贴申请流程:皖事通APP-搜索芜湖市惠企政策网上超市-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补贴或高校毕业生吸纳引进生活补贴。

 

问题13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补贴和生活补贴政策截止了,符合条件还能申请吗?

答复:根据《关于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和稳定就业补贴申请工作的有关通知》,两项补贴政策已于2022年12月31日截止,您如果在截止日前没有在芜湖市惠企政策网上超市平台进行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问题14之前申领过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补贴,政策已截止,影响后期补贴的正常申领吗?

答复:非首次申请人员,已申请且享受补贴的人员,只要再次申请时符合条件,不受政策截止时间影响。

 

问题15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方式?

答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请登录“紫云英人才服务平台”(http://220.178.191.53:8083/whIndex/#/whIndex),在“紫云英人才计划”-“高校毕业生”版块,点击“高校毕业生保险费补贴”模块,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问题16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费补贴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答复: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费补贴依据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紫云英人才计划”加快推进芜湖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试行)》(芜市发〔2021〕21号)实施,从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意见》于2021年7月30日出台,即2021年7月30日之后留芜稳定就业1年及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可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享受全额补贴,补贴期1年。

 

问题17离校前是否需要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协议书签章?离校后是否需要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

答复:根据2022年5月5日国办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

 

问题18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及档案到档情况查询?

答复: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有关要求,高校毕业生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托管。芜湖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档案接收地址: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2座5楼档案室收。

高校毕业生档案到档情况可通过安徽公共招聘网—流动人员档案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到档情况。

 

19现在在芜湖创业可以申请担保贷款吗?在哪里申请?

答复:对符合重点就业群体的十类创业人员,最高可申请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最高可申请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文件规定,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的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申请人可向经营地所在县市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符合人员类别要求的,由经办银行提供上门服务,财政按规定贴息。

 

问题20我是一名创业者,请问入驻创业孵化载体可以享受场租、水电等减免吗?

答复:可以。对入驻市级创业孵化载体的创业实体,3年内每年均可享受最高5万元/年的场租补贴、以及最高5000元的水电补贴;对于入驻市级创新创业承载基地的创业实体,3年内每年最高可享受10万元场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问题21我想创业,但是对一些知识不太明白,请问政府有相关的培训吗?

答复:有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均可享受免费的创业培训。在校大学生,可在校申请创业培训课程;其他创业人员可在经营地或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申请参加创业培训。还可以登录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芜湖分厅或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App,获取创业培训、创业孵化载体、创业活动的最新资讯。也可以通过平台申请创业意识培训、创业测评和代理记账服务。

 

二、人事人才

 

问题1我是芜湖人,想要回芜湖发展,想咨询一下,什么样的条件符合高层次人才?

答复:根据《芜湖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及相关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芜人社秘〔2021〕331号)有关规定,凡从市外首次引进且为2021年7月30日后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不包括驻芜单位,城市合伙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工作,且符合《芜湖市人才分类目录和人才界定》,签订5年以上服务期合同并在用人单位领取薪酬,依法纳税的对象可申请C层次及以上层次人才认定。

 

问题2我想申请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对购房时间节点有何要求?

答复:对引进的C层次及以上层次人才本人或以配偶名义在我市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且购房时间节点为引进后购房的,可申请享受购房补贴。

 

问题3本土培养人才认定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复:2021年7月30日后企业新达到C层次及以上层次的人才和事业单位新达到C3层次及以上层次的人才,可按原程序重新申请人才认定。

 

问题4如果我被认定为引进高层次人才,但已经买过房了,是否就没有政策可以享受了?

答复:对引进的C层次及以上层次人才可申请享受引进人才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根据用人单位性质及人才层次类别享受不同补贴标准。若人才携带未就业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一同落户的,每增加一名,每月增发1500元生活补贴,补贴期3年。

 

问题5是单位人事工作人员,若引进了人才,单位是否有奖励?

答复:单位可享受以下补贴:

1.引进人才补贴。对企业、事业单位引进C层次及以上层次人才,分别按给付年薪的50%、30%给予引才单位最高500万元总额的资助。引进人才补贴按40%、30%、30%分三年补贴到用人单位账户,人才离职则停止发放补贴。

2.项目柔性引才补贴。对用人单位以项目柔性引进C层次及以上层次人才,按给付年薪的30%给予引才单位最高200万元总额的资助,按项目计划完成年限等额发放,最长不超过3年。

3.中介费补贴。对通过中介机构引进C层次及以上层次人才的,给予用人单位中介费补贴。补贴标准:中介机构收取的中介费的30%,每人最高补贴15万元。

 

问题6: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后,原来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还有效吗?

答复: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后,原来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依然有效。

 

问题7:原由人社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遗失申请补发如何办理?

答复: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文件精神,2020年12月31日后停止所有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书发放。

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目录》内的,不再补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问题8: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遗失如何补发?

答复: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遗失由证书发放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机构负责补发。

 

问题9:如何取得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答复:2020年12月31日后所有水平评价类职业(工种)全面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能等级证书由三类机构可以发放:

1.经人社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认定范围:面向本企业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业务外包人员、校企合作的技工院校学生(培训学员);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其他小微企业及不具备开展评价条件的企业、用人单位等的委托。

2.经人社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工院校。认定范围:面向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3.经人社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认定范围:在备案的认定区域及职业(工种)范围内,面向社会对符合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人员进行等级认定。

芜湖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机构查询网址:

http://60.169.170.18:8181/osta/f/list-2.html

安徽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机构查询网址:

http://pjjg.osta.org.cn/pjjg/3296_ah_dfpjjgpx.html

 

问题10:相关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在哪里可以查询到?

答复:可以登录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查询。

查询网址:http://www.osta.org.cn/biaozhun.html

 

三、社会保障

 

问题1:失业保险参保人员技能提升补贴的申领条件及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复:根据《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37号)和《关于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112号)文件精神,依规履行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核验的,可自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以发证日期为准)起1年内,按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向失业保险参保地或失业保险金申领地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自然年度享受技能补贴不超过3次。

 

问题2:在哪办理技能提升补贴?

答复:第一种方式,登录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在“个人办事”专栏选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第二种方式,关注“安徽人社”公众号,在“服务大厅”的“社会保障”专栏中选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第三种方式,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企业所在地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领。

 

问题3:一年可申领几次技能提升补贴?

答复:每人每自然年度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不超过3次。

 

问题4: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证书可以重复申请吗?

答复: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请,但持有同一职业(工种)证书,已用低级别证书申领了补贴的,还可以再用高级别证书继续申领。如已用高级别证书申领了补贴的,则不能再用低级别证书申领补贴。

 

问题5:申请系统显示审核通过了,什么时候可以收到技能提升补贴?

答复:技能提升补贴在审核通过后次月15日后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问题6:提交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后,信息反馈“证书不存在”怎么办?

答复:1.核实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录入是否正确,如果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录入有误,重新提交申请。

2.如果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录入无误,系统仍反馈“证书不存在”的,申请人需联系证书核发机构核实。申请证书信息必须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比对,且在12个月申请有效期内。

 

问题7:技能提升补贴申请系统反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与本人手持的证书原件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复:技能提升补贴申请系统内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提供,如果有疑问请联系证书核发机构进行核实和修改。

 

问题8:咨询技能提升补贴应该拨打什么电话?

答复:咨询技能提升补贴可拨打人社咨询热线0553—12333。

 

问题9:失业金申请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复: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问题10:退休人员想每月养老金到账时收到短信提醒,该怎么办?

通过金融社会保障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以前往领取待遇账户归属银行办理账户变动免费短信服务协议并预留个人手机号码,每月养老金账户发生变动时,即可收到银行发送的提醒短信。退休人员也可通过皖事通动帐提醒了解每月养老金到账情况。

 

问题11:大家最为关心的就是退休之后拿多少养老金的问题,养老保险怎么交可以提高退休待遇?

按照我国目前养老金计发方式,养老金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基本养老金与个人累计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个人账户金额多少、退休年龄的大小,当地职工平均工资都有直接关系。

总体来说,退休人员累计缴费时间越长,缴费水平越高,其养老金也就越高。

问题12:跨省养老保险怎么办理转移?

答复:第一种方式,电脑端注册、登录 “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在“主题服务—关系转移”模块中选择需要转移的险种类型,点击申请并填入具体转移信息。

第二种方式,手机端登录“掌上12333”,首页左上方选择“安徽”,在“推荐专题”中点击“电子社保卡”,进入页面后在“全国服务”中点击“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选择需要转移的险种类型,点击申请并填入具体转移信息(支付宝、微信、皖事通中搜索“电子社保卡小程序”,点击进入,后续操作同上)。

第三种方式,参保人可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至社保转入地经办机构线下申请办理。

 

问题13省内养老保险怎么办理转移?

答复:我省现已取消省内关系转移手续,参保人可直接联系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或归并手续,同时可通过“皖事通”对应社保模块,查询合并后的省内全部参保缴费情况。

 

问题14部队军人安置到地方后养老保险怎么接续?

答复:退役军人携带《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至安置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问题15:企业退休人员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完成资格认证?

答复:居住在本地的退休人员,可以前往全市社保经办机构、社区、徽商银行营业网点完成认证,行动不便特殊人群可向居住地社区预约上门服务;

居住在异地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掌上12333”、皖事通”手机APP或“电子社保卡”小程序完成;
同时,我市近年来通过民政、公安、卫健等大数据共享比对完成认证,提高“静默式”认证比率。

 

问题16:企业退休人员多久做一次资格认证?

答复:目前我市采用“递延认证”机制,即最后一次认证时间往后顺延12个月内完成即可。一年内可多次认证。

 

问题17:没有进行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被停发了养老金,会不会补给我,什么时候补?

答复:因未认证被暂停待遇的,在认证成功后的次月恢复并补发待遇。

 

问题18: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转移?

答复:参保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或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工作,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新参保地;参保人员可通过手机端的掌上12333、支付宝、微信或皖事通等app线上申请转移,具体点击电子社保卡选择“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填写相关信息,提交转移申请即可;参保人员也可携带身份证件至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

 

问题19: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需要进行养老资格认证吗?

答复:在我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均需进行资格认证。目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资格认证方式主要为依托单位认证,参保单位对本单位退休人员进行核实确认后,将具备领取资格人员花名册报送至社保经办机构完成认证。

 

问题20: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更换社保卡后,社保系统养老待遇领取卡号如何变更?

答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更换三代卡后,告知原退休所在单位,由单位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核实确认后更新卡号。后期人社部门将逐步推行后台自动更新,无需本人申请。

     

问题21: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如何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答复:无固定就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正在领取失业金的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参保登记。具体办理方式:

1.下载手机APP皖事通,注册登记后,点击“更多服务—社保公积金—社保—灵活就业服务,点击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根据提示办理(特别提醒:在我市首次参保人员,新增原因按默认选择“在职人员新参保”;在我市中断参保人员申办续保,新增原因需要选择“在职人员续保”。

2.持身份证到户籍地、就业地或居住地所在县区社保中心服务窗口办理参保。

 

问题22:我市参保人员如何查询缴费记录?

答复:参保人员可以下载手机APP皖事通,注册登记后,通过“热门服务——社保公积金——社保——征缴业务——个人社保缴费明细”查询本人社保缴费记录,同时皖事通也可提供打印个人参保证明、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等功能。

 

问题23: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符合什么条件可办理正常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答复:根据政策规定,需同时满足:条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中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在工人岗位的,年满50周岁,女职工在管理岗位的年满55周岁;女性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时,其身份为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的,年满55周岁(如参保后到企业工人岗位工作,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按企业职工身份缴费满两年及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按50周岁)。条件2、视同和实际缴费满180个月。

 

问题24:企业职工参保人员申报退休时,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出生时间不一致的,该如何界定?

答复:关于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根据政策规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问题25:申报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答复:根据政策规定,以参保人员本人档案中记载的首次正式被招收、录用(或入伍)时间为本人参加工作时间。

 

问题26: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如何认定?

答复:根据政策规定,特殊工种按国家公布的各行业特殊工种目录确认,在目录范围内的工种予以认定,参保人从事特殊工种的具体工作岗位名称、工作时间,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

 

问题27关于非公有制企业职工能否按照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答复:根据政策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执行范围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不属于政策规定范围。职工原在国有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可以认定,但进入非公有制企业后,不再执行特殊工种的政策规定。

     

问题2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如何申报?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优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提升服务保障水平的通知》(皖税发2022〕51号)文件要求。从2023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可通过皖事通或支付宝APP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当年度城乡居保保费;如需补缴往年保费,参保居民需先前往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社保所、各县市区级社保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后,再办理缴费申报。

 

问题2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补缴保费吗?补缴年限标准是什么?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补缴往年保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文)“参保时距规定领取年龄(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例如:一位1963年出生的参保居民,今年参保须缴纳2012年至2023年,共计12年的保费方可领取待遇,也可以选择补齐差额的3年保费,多缴多得,居保待遇会相应高一些;一位1970年出生的参保居民,今年办理参保,需要从今年开始逐年缴费,且必须缴满15年才可领取城乡居保待遇。

 

问题3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条件有哪些?

答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男女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符合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问题3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进行资格认证?资格认证的周期是多长时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采用数据比对为主自助认证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线下、线上两条路径的待遇资格认证方式。线下:参保居民可前往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社保所、各县市区级社保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线上:参保居民可通过掌上12333或者皖事通APP自助资格认证。城乡居保资格认证周期为12个月,采取递延认证方式。例如居民于今年7月1日进行了待遇资格认证,往后递延12个月,明年的6月30日前完成次年的资格认证即可。

 

问题32:我的二代卡快到期了,怎么办?是否需要申领第三代社保卡?

为不影响您的二代卡社保功能,建议您更换第三代社保卡。选择同一银行换发第三代社保卡的,将同步注销二代社保卡,原二代社保卡银行账户金融余额转至三代社保卡金融账户。选择跨行换卡的,可以保留二代社保卡作为一张普通银行借记卡使用。

 

问题33:第三代社保卡没有办理。请问去哪里办理?在网上可否办理?

个人申办第三代社保卡有以下三种方式:

1.可携带身份证至社保卡服务银行的任一网点线下申办;

2.微信关注“芜湖人社”公众号,选择“社保卡”-“社保卡申办”;

3.手机下载皖事通APP,左上角城市选择“芜湖市”,点击“更多服务”,选择“第三代社会保障卡申请”。

 

问题34:我在蚌埠有一张社保卡,我现在芜湖上班,是否需要在芜湖重新办理社保卡?

目前安徽省一人只需申办一张社保卡,无需重复办理。若想办理芜湖市社保卡,需先注销蚌埠市的社保卡,注销方式有以下三种:1.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登录后首页搜索“注销社会保障卡”,选择社保卡所属城市,点击“在线办理”申请注销;2.手机下载“皖事通”APP,搜索框搜索“注销”,选择“社会保障卡注销”;3.携带身份证至皖江财富广场C1座市民服务中心7楼办理社保卡异地注销。成功注销后即可办理芜湖市社保卡。

 

问题35:我是在芜湖工作的广西人,在广西办有社保卡,是否需要重新办理芜湖的社保卡?

答复:省外申办的社保卡在芜湖市无法使用,需重新申办。

 

问题36芜湖市您好,我想请问下外省的社保卡是否可用于接收补助金额(紫云英人才补贴)?

答复:省外申办的社保卡在芜湖市无法领取紫云英人才补贴,需重新申办芜湖市的社保卡。


问题37: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咨询申请工伤有关政策规定。

答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有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如符合此情形要求,您单位可在规定的时限内(职工受伤之日起,单位30日、职工个人1年内)向参保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和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材料;人社部门受理申请后,一般在60日内依法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


问题38:咨询工伤认定在哪里申请?是工伤发生地人社局还是公司所在地的人社局?

答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申请工伤认定,其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向参保地人社部门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一般在实际生产经营地人社部门申请。


问题39:咨询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正确处理?

答复: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首先应当及时救治受伤职工,并在发生伤亡事故48小时内报送工伤事故快报(工伤事故备案);在职工受伤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之内按规定向单位参保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职工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按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工伤医疗费用和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等。

工伤申请材料告知单、相关申请表格等信息,可登录芜湖市人社局网站“下载专区/社会保险”查询、下载。

 

问题40: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何时可以享受待遇?

用人单位已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从参保次月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登记次日起发生的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问题41: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待遇由谁支付?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问题42:工伤职工如何办理转外就医?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应由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转诊转院申请,由协议机构提出意见,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后转诊转院。

工伤职工未向经办机构备案,直接转诊转院发生的工伤医疗等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问题43: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本次鉴定最终结论。

 

四、劳动关系

 

问题1:芜湖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答复:最低工资标准分为2类,自2023年3月1日起,(1)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区1930元,南陵县1870元,无为县1780元;(2)我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区20元,南陵县19元,无为县18元。具体内容可登录芜湖市人社局网站查询《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关于咨询反映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明升暗降的情况:

2023年1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发文,自3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本次调整涉及到最低工资标准口径的变化。由于新老标准结构不同,不能直接地、简单地进行数据对比。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综合考虑了我省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以及疫情防控对企业的影响等多种因素。我省3月1日开始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排第11位,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情况基本相当。

 

问题2:公司规定加班没有加班费,只可以调休来替代加班费,是否合法?

答复:《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的,可以以调休来代替支付加班费;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以调休来代替支付加班费缺乏法律依据,应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问题3: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内规定对员工“罚款”么?

答复:现行的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企业享有对劳动者的罚款权,企业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前提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如果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有“罚款”的相关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员工可以就此向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公司制度,如沟通未果,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投诉或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问题4:女职工在产假结束上班后每天是否有哺乳假以及因孩子小可以不用加班和上夜班?

答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因此,在哺乳期内工作的女职工每天可享有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而且在被哺乳的婴儿未满1周岁之前,用人单位不能延长女职工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工作。

 

问题5:职工每年享有的年休假标准是多少天?

答复:《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问题6:我是一名农民工,被单位拖欠工资应当如何处理?

答复: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如果劳动者被拖欠工资,可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关注“芜湖人社”微信公众号,在咨询服务栏目“欠薪线索反映平台”进行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题7:本人已从单位离职,单位不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如何处理?

答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劳动者相关权益受侵害,可以联系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题8: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相关权益受侵害,可以联系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题9:公司要求新员工先试用3个月,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合格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请问是否合法?

答复: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可知,试用期法定上限标准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是约定试用期上限标准的前提条件,没有劳动合同期限,便无法预知试用期上限标准。此种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问题10:职工的医疗期标准是什么?

答复:《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问题11: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法律有何规定?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问题12:公司要求新员工先试用3个月,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合格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请问是否合法?

答复: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可知,试用期法定上限标准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是约定试用期上限标准的前提条件,没有劳动合同期限,便无法预知试用期上限标准。此种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问题13:职工的医疗期标准是什么?

答复:《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问题14: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法律有何规定?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问题15:公司要求新员工先试用3个月,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合格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请问是否合法?

答复: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可知,试用期法定上限标准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是约定试用期上限标准的前提条件,没有劳动合同期限,便无法预知试用期上限标准。此种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问题16:职工的医疗期标准是什么?

答复:《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问题17: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法律有何规定?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