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部门信箱
来信信息
发布时间:2022-02-17 15:22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阅读次数:
信件编号: 20220216008
信件类型: 我要咨询
来信标题: 试用期可约定期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准,还是以《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为准?
来信时间: 2022-02-16 22:00
来信内容: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试用期可约定期限的规定不一致,考虑前者效力高于后者且相比而言属于新法,企业签约时能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依据,约定相应试用期?比如:劳动合同期限3年,约定试用期3个月?谢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2004.2.20发布)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回复内容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芜湖市人社局    答复时间:2022-02-17 15:22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有工作人员进行了电话回复,如有需要请联系0553-12333。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用户满意度评价
查询密码:
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