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信息
发布时间:2020-08-11 09:50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阅读次数:次
信件编号: | 2020081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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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我要咨询 |
来信标题: | 社保补缴问题 |
来信时间: | 2020-08-10 15:05 |
来信内容: |
我于2018年8月到弋江区某企业上班,单位试用期3个月没有给我购买社保,到2018年11月份才与我签合同购买了社保,且合同签订没有包括3个月试用期,单位给我少缴了三个月社保。2020年8月我已经辞职,现向单位提出补缴试用期3个月社保,请问:1、能否办理补缴;2、若能补缴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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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芜湖市人社局
   答复时间:2020-08-11 09:50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根据《劳动法》和《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具体社保费用补缴事宜可由用人单位与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如遇劳务纠纷可与参保所属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了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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