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信息
发布时间:2020-03-19 10:31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阅读次数:次
信件编号: | 2020031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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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我要咨询 |
来信标题: | 工资延迟发放 |
来信时间: | 2020-03-16 16:24 |
来信内容: |
劳动合同规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2月份工资本该在3月20日发放,现在公司口头通知工资延迟到月底发放。未书面通知全体员工,未未曾知晓其是否经过工会同意。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只有企业确实遇到经营困难或者一些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才有延迟支付的情形,现如今未曾出现以上情形,公司未未按照合同规定延期支付工资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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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芜湖市人社局
   答复时间:2020-03-19 10:31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您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具体情形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如仍有疑问可致电单位参保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咨询了解。 芜湖人社客服热线:0553-12333 微信公众号:芜湖人社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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