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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信息
发布时间:2018-07-19 10:46 来源:12333咨询中心 阅读次数:
信件编号: 10532
信件类型: 我要咨询
来信标题: 这种说法合理吗
来信时间: 2018-07-19 09:41
来信内容:
我是外省人,在芜湖一家公司上班,近期公司说给我买社保,但是提到这一点:“为你们购买社保后需在公司服务至少三年,如中途任何原因辞职,公司不予办理社保转出”。我想咨询一下:如果由于其他原因不得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所说的“不予办理社保转出”这个说法合法吗?能否自由转出呢?如果有这种说法,能通过什么途径转出呢?
回复内容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12333咨询中心    答复时间:2018-07-19 10:46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已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停保的人员拟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到异地的,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户籍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每月5-20号之间的工作日办理。

 4、如发生劳务纠纷可向参保所在地人社局劳动监察投诉反映或申请劳动仲裁。如仍有疑问可拨打芜湖市人社局咨询服务热线0553-1233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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