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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政策

发布日期:2021-05-12 08:53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一、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政策对象包括哪些?

答:持证渔船渔民。原则上凡在省、市规定的禁捕区域范围内,退出生产性捕捞作业的合法持证渔船及船舶所有人(船主)和认定为捕捞渔民的其他相关人员(含需要赡养和抚养的家庭成员,包括户口不在一本户口簿上的、户籍不在本行政区

域的人员)。

事实渔船渔民。原则上凡过去以捕鱼为生,长期以船为家,捕捞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岸上无土地、林地等生产

资料,非农业户口,拥有捕捞渔船渔具(以各县区摸底登记的

为主),因历史原因未领证或证件失效的事实专业渔民,其船

主、船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含需要赡养和抚养的人员)。鉴于各县(市)区客观存在着专业渔民、兼业渔民等不同情况,对个别有争议的事实渔船渔民认定标准,各县(市)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甄别确定。

二、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支持政策有哪些?

答:(一)支持吸纳就业。对中小微企业、就业车间、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吸纳退捕渔民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其中吸纳就业困难退捕渔民就业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吸纳退捕渔民就业人数 5 人以上且稳定就业 6 个月以上的经营主体,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再按每人 10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二)支持退捕渔民就业。劳动年龄内的退捕渔民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3000元一次性就业补贴。

)支持转移就业。对组织退捕渔民外出务工就业,签订6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或签订 6 个月以上劳务协议、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根据转移就业人数,由输出的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 500 元的标准给予组织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跨地区就业(原则上应为跨县级以上统筹地区)的退捕渔民,并签订 6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或签订 6 个月以上劳务协议、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每年据实报销交通费,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元。

)支持灵活就业。对居家就业(通过来料加工、手工制

作等形式在家里为主完成工作、获得收入的灵活就业形式)的退

捕渔民,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年 1000 元就业补助;组织

退捕渔民居家就业的单位或实体,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 100元/

/月就业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

)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将退捕渔民纳入免费职业技能培

训行动范畴,按照“应培尽培,应补尽补”的原则,将 16—65 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培训需求的未就业退捕渔民全部纳入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每年至少提供 1 次职业培训,最多可培训 3 次,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50元生活费补贴(含交通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建档立卡贫困户政策给予以工代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按《省人社厅关于做好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177 号)执行。

(六)支持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对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专业渔民每人每年3000元,兼业渔民每人每年2000元 ,补贴年限为15年。

(七)支持转产转业政策。支持统筹内湖等水面资源,优先用于支持退捕渔民水产养殖等创业。对退捕渔民建设的渔业健康养殖基地、优质淡水产品生产基地、水产品加工产业集群,由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补贴。支持退捕渔民以开设快递代收代寄点等小店经济项目创业。对退捕渔民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照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大龄退捕渔民就业帮扶。将退捕之日起 6 个月及以上未就业的大龄退捕渔民(男年满54 周岁、女年满 44 周岁)直接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对登记失业 6 个月以上未就业的退捕渔民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结合退捕渔民特长特点,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开发一批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实施兜底性就业援助。

支持退捕渔民自主择业创业。对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通过土地流转、自主承包、水面发包等形式从事种植、水产养殖及畜禽规模化养殖等方式就业创业,给予适当扶持。三年内,通过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大力开发一批适合退捕渔民就业的农业创业基地和工作岗位,保障退捕渔民实现稳定就业,确保渔民增收致富、能小康。

种类

申报标准

补助标准

备注

从事种植业

30亩≤流转面积≤50亩

1万元/年

 

50<流转面积≤100

1.5万元/年

 

流转面积>100

2万元/年

 

从事水产养殖

20亩≤水面规模≤40亩

1万元/年

 

40<水面规模≤70

1.5万元/年

 

水面规模>70

2万元/年

 

禽类养殖/蛋禽存栏

1万只≤肉禽养殖≤1.5万只

1万元/年

 

1.5万只<肉禽养殖≤2万只

1.5万元/年

 

肉禽养殖>2万只

2万元/年

 

1000只≤蛋禽存栏≤1500

1万元/年

 

1500只<蛋禽存栏≤2000只

1.5万元/年

 

蛋禽存栏>2000

2万元/年

 

非禁养区畜牧养殖

猪(羊)≥100头

每头100/

每户每年不超过2万元 

其他种养殖品种

经农业农村部门审定后,可参照执行

注:退捕渔民每户每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