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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02 09:58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作者:社保中心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经开区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分局、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3号)、《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

(一)减免对象和执行期限。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执行期为20202月至6月,为期5个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执行期为20202月至4月,为期3个月;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二)20202月份单位缴费处理。2月份已缴费且符合条件享受减免政策的参保单位,人社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已将应减免部分做退费处理。为保障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人社部门对单位缴费减半执行的单位,抵扣3月份核定的单位应缴和职工个人应缴计划;对单位缴费全部减免的单位,抵扣3月份职工个人应缴计划。能够完全抵扣的缴费计划不再向税务部门传递,不足抵扣的,缴费计划保持不变仍然向税务部门发送,参保单位可按规定正常申报缴费。退费抵扣后多余金额或不足抵扣3月份缴费计划,单位无需提出申请,由人社、税务部门联合办理退款手续,将资金退还至参保单位缴费银行账户。

(三)20202月份单位未缴费处理2月未缴费且符合享受减免政策的参保单位,人社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已重新核定缴费计划,单位可向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

(四)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20202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减免政策。除已经划型确定的大型企业外,施工总承包单位向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减免时,应提供《企业划型申请表》(附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免。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二、参保企业划型

(一)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型。由市人社、财政、税务、统计部门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为依据划分,在芜企业分支机构(包括银行、保险、证券、铁路、烟草、电力等行业统筹单位)按其所属地独立法人类型划型。

(二)划型企业申请变更。对划型有异议的参保企业可在420日前持《企业划型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2019年度财务报表等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向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级税务等部门复核审查,如涉及统计部门已划型企业申请变更须由统计部门出具意见。划型变更情况及时向市级人社、税务部门报备。

(三)部分划型企业调查。短时间难以划型的参保企业暂按中小微企业执行。由人社、税务部门对部分外地在芜分公司企业开展划型调查,调查企业应根据所属地独立法人企业的情况正确填报《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企业划型承诺书》(附2),并在接到通知10日内向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逾期不报的,由税务部门督促申报。对督促申报后仍然不报的企业,其划型结果由人社、税务部门联合确认决定,且不再受理企业就此提出的异议。

(四)新成立的企业划型。减免政策执行期间新成立的企业办理参保登记时提交《企业划型申请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办理,企业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五)企业划型审批。企业划型确认工作结束后,单位缴费减半执行名单将通过人社、税务部门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公示期满后,由市人社、财政、税务、统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三、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缓缴对象和执行期限。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工伤保险费,可选择全部三险也可选择部分险种申请缓缴,各险种缓缴时间一致,缓缴期限在2020年度内且不超过6个月;享受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各级人社部门应征求同级发改、经信、商务等部门意见,对严重失信、完全停产停业的单位,不纳入缓缴范围。

(二)缓缴期与减免期。对纳入社会保险费免征单位缴费范围的单位,先免征、后缓缴;对减半征收的,可叠加执行缓缴政策,叠加执行期应计入减半征收期,同时计入缓缴期。

(三)缓缴职工个人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原则上不缓缴。如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四)办理缓缴程序。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可向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芜湖市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3),其中申请缓缴职工个人缴费的单位另须提交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同意缓缴的文书。经人社部门与同级税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结果与缓缴单位签订《芜湖市社会保险费缓缴协议书》(附4);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申请单位。

(五)保障职工个人权益。为保障职工权益,在缓缴期间,单位申请办理部分职工参保关系变动、享受养老或失业待遇时,单位应为该部分职工补齐欠费。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记录其个人权益,保障正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六)缴费计划发送。缓缴期间,对获批缓缴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向税务部门发送计划;获批缓缴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送职工个人应缴计划,单位应向税务部门申报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缓缴期满后,单位在补缴期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计划发送税务部门后,缓缴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缴费,免收滞纳金。

四、延缴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单位参保和补缴手续,补缴涉及属于减免政策费款所属期的单位缴费部分,经划型后可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减免。延缴不收取滞纳金。

五、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430日。

六、其他事项

(一)企业申请划型变更及开展划型确认工作中,经审核后企业划型变更的,对已征收或减免企业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予以退费或补征。企业划型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故意欺诈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参保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中确定的补缴期不得超过缓缴期,缓缴期满次月起单位应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补缴期内可选择逐月也可一次性缴清。

(三)税务部门、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督促单位在补缴期内足额补缴欠费。税务部门及时了解单位生产经营情况,按规定程序催缴。对逾期不办理补缴、恶意逃避、非法关闭的单位,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四)对非法倒闭、解散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自身所掌握的情况或税务部门通报的情况及时对其作停保处理。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沟通、通报有关情况。

七、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职尽责,扎实推进减免缓缴社保费工作。同时,要确保我市社保基金正常运行,保障各类人员社保待遇。各级人社、税务部门要加强内部控制、防范经办风险,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积极实行不见面办理,采取多种便利措施方便参保单位办事,将政策落实执行到位,有效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和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各部门要不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向参保单位宣传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三)各级人社、税务部门要成立审核小组,制定工作计划,联合审定单位社会保险费减免和缓缴,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落实情况的统计分析,要统一工作要求,规范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方法,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如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附件:1.企业划型申请表

2.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企业划型承诺书

3.芜湖市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4.芜湖市社会保险费缓缴协议书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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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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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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