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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3月份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3-19 11:06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作者:社保中心 浏览次数: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纾解疫情期间企业困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各类用人单位申报缴纳3月份社会保险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2月起,免征我市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2020年2月至6月对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2020年2月至4月);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二、为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和收支平衡,结合我市职工医保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并经市政府研究,疫情期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暂不减征,可申请缓缴;按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6月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具体政策解释由市医保局负责。

三、对在2020年2月已缴费的参保单位,人社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已将应减免部分做退费处理,为保障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对单位缴费减半执行的单位抵扣3月份核定的单位应缴和职工个人应缴计划,单位缴费全部减免的单位抵扣3月份职工个人应缴计划,能够完全抵扣的缴费计划不再向税务部门传递,不足抵扣的,缴费计划保持不变仍然向税务部门发送,参保单位可按规定正常申报缴费;对在2020年2月未缴费且符合减免条件的参保单位,人社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已重新核定缴费计划,单位可在3月份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不征收滞纳金。

四、2020年2月份已经缴费的参保单位,减免后抵扣或不足抵扣的,账面仍然存在多缴的社会保险费,不需单位提出申请,由人社、税务部门联合办理退款手续,将资金退还至参保单位缴费银行账户。

五、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型由市直相关部门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为依据划分,在芜的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参保单位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起变更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主管税务部门做好复核确认工作。

六、对纳入社会保险费免征单位缴费范围的单位,应先免征、后缓缴;对减半征收的,可叠加执行缓缴政策,叠加执行期应计入减半征收期,同时计入缓缴期。关于我市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具体规定将另行通告。

七、自即日起至3月27日各缴费单位可到所属税务部门或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缴费,如果您需要进一步咨询,可拨打人社12333电话热线、医保12345电话热线税务12366电话热线。

请各缴费单位及时办理纳税缴费申报事项,感谢合作。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