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待遇提标调整到位
发布日期:2020-03-12 09:31
来源:工伤保险科、工伤保险中心 浏览次数:
日前,市人社局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88号)有关精神和要求,已完成全市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调整的审核确认工作,全市332名参保1-4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待工作已按要求全部落实到位。
此次待遇调整共涉及参保1-4级工伤职工124人,工亡职工供养亲属208人。调整后,我市1-4级工伤职工人均每月伤残津贴分别为3338元、3074元、2784元、2742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增加284元、250元、147元、205元;工亡职工供养配偶人均每月抚恤金1180元,较上年同期增加91元;其他供养亲属人均每月抚恤金为1130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11元,工伤人员生活待遇保障水平得到一定的提高。